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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害防治措施方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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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害防治措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森林病害防治措施分析

0引言

近年来,江、浙等省在松树上发生了一种毁灭性的国际检疫对象,该松树危险性病害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传播扩散迅速。辖区内松林均为该危险性病害的感病寄主。其传播媒介昆虫——松褐天牛分布广泛,气候条件又属于该病害发生的适生区,为其自然传播蔓延提供了有利条件。周边邻省也已发生危险性病虫害。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同国内各城市商品交流日益频繁,危险性病虫害随松材及其制品、包装材料等人为传入我区机会与日俱增,该松树危险性病害已成为威胁我区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心腹大患,防范工作形势十分严峻。若不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防范,数百万亩松林必将遭受毁灭性的破坏,全市乃至全省的松林也将面临毁灭性的危险,对林业和生态建设以及对外出口贸易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把危险性病虫害的防范工作列入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为了把危险性病虫害的侵入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应采取以下除治与预防措施: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1以系统工程和可持续控制为指导,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为目标,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除治与预防并重,坚持防治与营林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依法防治,强化政府行为,倡导群防群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达到有效遏制其扩散蔓延的目的。

1.2具体措施:①坚持除治与预防并重的基本方针,认真扎实抓好预防监测工作。②坚持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基本方针,以预防的总体战略出发,根据有关因素对全区除治与预防工作进行科学区划、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区的目标任务和对策都要有所区别,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③坚持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群防群治的基本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是危险性病虫害防范的责任主体,负有首要责任。预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是一项集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和部门行为于一体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各个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走群防群治的道路。④坚持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基本方针。在危险性病虫害防范过程中,认真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法律为武器,坚持依法除治,依法预防,防止人为传播。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行业管理。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缺一不可,只有把四者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病虫害控灾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取得理想效果。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除治与预防水平的基本方针。除治与预防工作技术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在深入了解病虫害的发生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基础上,不断研究出先进除治预防手段,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提升除治预防水平,提高除治预防成效。

2认真开展危险性病虫害疫情监测调查

为了切实加强危险性病虫害的防范工作,要及时组织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对松林进行全面、认真普查,对旅游景点进行常年定点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危险性病虫害的疫情动态,以便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现极个别松树枯死,立即取样送上级林业科技部门检验,发现重大的危险性病害后,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组织的调查培训,并立即对全区松林进行危险性病虫害普查。根据松树危险性病害除治与预防方案要求,全面加强危险性病虫的监测普查工作,实行定点监测,定期巡查与全面普查相结合,做到及时发现疫情及时彻底除治。

3及时对森林虫害进行化学药物除治与预防处理

3.1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资金投入,为彻底除治危险性病虫害奠定基础。

3.2营林措施。要尽快完成工程治理范围内所有枯死木、濒死木清理工作,对林地剩余的其他风折木、砍伐后遗留下来的剩余松树枝桠也一并清除,按有关技术方案要求,全面进行药物除害处理,要求松褐天牛除治死亡率达到100%;完成工程治理范围内的所有枯死侧枝清除和除害处理工作,要求松褐天牛除治死亡率达100%;完成因郁闭度大、需要进行卫生伐的全部作业。将所有松木枝桠和松木药物处理后按方案要求集中指定地点烧毁。

3.3化学药物处理。开始挂设天牛成虫诱捕器:完成林内喷洒16%虫线清乳油,名木古树每木注射16%虫线清乳油等化学防治松褐天牛。

4加强检疫检查执法力度

4.1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的松林进行严格封锁,不准调运。

4.2加强检疫检查。国内外贸易交往日趋频繁,危险性病虫害传入的机率越来越大。为了杜绝危险性病虫害人为传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及厂矿,木材制品生产企业、建设工地、邮政、电力公司、发电厂(站),电视发射台及调入的松材制品、包装箱、机械设备、衬托、木质托架、电缆线圆盘、花卉、苗木等按监测办法(试行)进行严格的检疫检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发现问题或可疑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病虫害防治措施方案范文篇2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营林措施为基础,抓好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

(三)拟订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制定预防和除治措施;

(四)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实施防治试验和推广新技术,建立技术档案;

(五)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效果的检查验收;

(六)做好本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器械的服务工作;

(七)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宣传普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知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普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科学知识,支持农林院校培养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专业人才,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有益生物的繁殖和培养,发挥有益生物对森林病虫害的控制作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育基地。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并派检疫员在省际间木材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调运检疫。

第十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辖区的森林病虫害进行普查,编制病虫害分布图,划分森林病虫害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

第十一条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其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没有林业工作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必须配有专职测报员,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和没有林业工作站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

在森林病虫害常发区每1万亩林地设立一个测报点;偶发区每2万亩林地设立一个测报点。测报点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置。测报点应当配备测报员,对森林病虫害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制定全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办法,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全省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

地(市)、县(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测报信息处理系统。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病虫害发生频繁、危害严重的林区建立综合防治基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其他有效措施对森林病虫害进行治理。综合防治基地必须设立标牌,封山育林。禁止在综合防治基地从事损害有益生物的活动。

第三章除治

第十五条发现森林病虫害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严密封锁,及时除灭。

第十六条防治森林病虫害所需要的劳力,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林场或者有关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动员和调配。

第十七条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超过1万亩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研究制定紧急防治措施,组织指挥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在森林病虫害常发区,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队,进行技术培训,配备除治工具,增强防治病虫害的能力。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队伍,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承包。

第十九条在行政区域交界处的森林病虫害常发林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含行署)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交界地的有关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森林病虫害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定期检查毗邻区域的防治情况。

第二十条对森林病虫害在小面积发生时应当及时除治,避免扩散蔓延。

施药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采取除治措施时应当注重生物防治。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支持生物农药的生产,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扩大生物防治的面积。

化学防治用于控制发生严重的森林病虫害,使用时必须掌握有利时机和配制适当浓度,禁止滥用化学农药。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从下列方面筹集:

(一)森林经营者按木材销售额提取8‰作为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经费,其中:70%用于森林经营者防治森林病虫害;30%由地、县两级调控使用,专项用于防治森林病虫害。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的育林基金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防治专项经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并接受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监督。

(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适当安排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但可以跨年度调剂使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按下列项目列支:

(一)扶持公益林的经营者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二)补助无力全部负担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森林、林木经营者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购置防治农药、施药器械以及测报和防治所需试验仪器、交通和通讯工具;

(四)培训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防治技术人员;

(五)奖励对防治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提倡在森林病虫害常发区逐步建立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保险机构制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5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灾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提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合理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10年工作成绩优秀的;

(二)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超过300亩的,按每亩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情,造成森林病虫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超过300亩的,按每亩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七条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其他有关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除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而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期满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病虫害防治措施方案范文

常见树种病虫害防治措施

1引言

目前,我国树种病虫害问题十分严峻,但是相关部门并未对此提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幼林保存率十分低下,给我国林木业带来了大量的经济损失。面对当前的病虫害形势,运用先进的经验和技术,积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尤为重要。

2树木感染病虫害的原因

导致树木发生病虫害的原因有多种。首先,我国林木结构分布十分不合理。树种单一,林木抵抗能力低下,导致病虫害盛行。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导致新型病虫入侵和繁殖,而大多林农对病虫知识知之甚少,不能及时对林木进行检疫,也是病虫害发生的一大原因。而且由于全球变暖,气候异常,使病虫有了更高的生存能力,严重制约着林业的发展。

3常见病虫害的发病规律及防治

病虫害的种类多种多样,对树木造成的伤害也不见相同。下面分析了常见树种的易发生的病虫害及其表现症状。

3.1根腐病

根腐病多从植物根尖或者伤口处被感染。积水过多,生长地过于潮湿、贫瘠,或移栽时根部掩埋太深都是导致树木易发生根腐病的原因。根腐病多发生在树木的新生根部。发病初期会出现浅褐色,随着进一步的发展颜色会逐渐加深。树木的皮层组织也会逐渐出现坏死的症状。这类病害初期并没有很明显的患病症状,严重会导致树叶的脱落和树木的死亡。比较大的树木患上此类病害后,患病部位依然直挺,树干底部以上会流出一些树脂类的物质。小树患病后,皮层组织会慢慢变软,然后腐烂,树木还可能出现枯萎现象。对于根腐病的预防一般采用改善移栽技术水平的方法。发病后也及时对植物根部浇灌瑞毒霉之类的治病药物。

3.2蚜虫

蚜虫病一般多发生春季,最初的发生期在三月中旬,最严重的时期是四、五月份。蚜虫多发生二十代左右,蚜虫多把卵留在树木的稍部、新芽处,发生后会导致树木枯黄,虽然不会危及树木的生命,但是会严重影响树木的生命。对于蚜虫的预防一般采取在冬季把带卵的纸条剪掉的方法,还可以适量喷施一定量的吡虫啉类的药剂,尽量在产卵之前或者是在卵的孵化期进行防治。

3.3叶斑病

叶斑病,顾名思义,可知其经常发生在树木的叶片部位。叶斑病的病菌一般会在寄主身上过东,易在气温较高的环境下发病,在多雨的季节病情则会加重。发病初始会有褐色斑点,逐渐扩展成红褐色外圈灰白色内圆的圆形癍,植物色斑周围会逐渐褪去绿色,发病严重后会导致植物身上产生黑色颗粒状的物质,植物逐渐枯萎。对于叶斑病的防治,应当采取积极去除带病的植株或纸条的方式,并要定期喷洒防治此类病害的杀菌剂。

3.4介壳虫

介壳虫每年大概发生两三代左右,最常发生在通风和透光度都比较差的条件下。此类病害一般发生在树木的枝叶上,发生后会导致树木生长状态严重不良,长势逐渐减弱,严重后,树木可能会发生死亡。对于介壳虫的防治,平时应当主意对树木进行修剪,提高通风状况,改善透光程度的方法来进行预防。在树木发病后可以采取人工清除的方式,也可以在病虫害初期使用相关的药物来进行喷洒防治。

3.5叶枯病

叶枯病也是一类已发生在树木叶片的病害,此类病菌躲在土壤或寄主身上过冬,通过风或者雨来传播给树木的苍老的叶子或者颓弱的树枝。发病初始,叶面会产生黄绿色的小斑点,发病严重后,斑点逐渐增大,连成一片,斑点的边缘多呈紫色状,继续发展会出现一些黑色的小点,患病叶片的边缘部分看上去类似火烧过的样貌,危害树木的生长。对叶枯病的防治,首先要从树种的选择开始,选择抗病性强的树种,科学栽培,在发病前喷施杀菌药剂来进行一系列预防,刚刚发病后要及时喷药防治叶枯病的进一步的发展,严重后要尽早剪掉带病叶片。

4其他病虫害的防治措施

病虫害的防治措施多种多样,涉及树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下面提出了关于病虫害防治的其他几个方面:

4.1预先调查

对于树木常见的病虫害防治要尽量采取预防为主,及时防治的原则。在树木种植之前应当首先对种植地区的环境进行一番调查,看看种植地区周围是否存在此类病虫害,病虫害程度严重情况及发生频率。调查结果出来后,要及时根据客观状况作出决定。比如:提前做好防治病虫害的预防计划,在植株发病前提前采取隔离措施,防治树木被感染。

4.2树苗选择

为保证树木的健康成长,提高树木的成活率。在树木的在之前应当对树苗进行严格的检测,去除带病、抗病能力差的树苗。选取健康、抗病虫害能力较强的植株,加强对树种、树苗的保存和运输,避免植株在种植前被感染。树木栽植后,要提前喷洒一定的药剂进行预防。

4.3严格监测

加强对树木的病虫害的监测。定期、随机的对树木进行病害监测,密切关注树木生长地区的环境气候变化情况,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对于感染病虫害的植株要及时进行防治,必要要及时进行隔离或清除,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及时跟踪树木患病情况,及时查明患病原因,抓住病虫害防治的最佳时期,积极进行防治,控制病虫害的进一步扩展。

4.4建立档案

建立病虫害档案有利于掌握树木生长地区的病虫害状况。在病虫害发生时可以把这些档案作为经验和参考资料,便于调查病虫害发生的原因以及病虫的进化和繁殖状况,和制定相关病虫害防治计划和改善对树木的管理措施。而且有利于对第二年的病虫害状况进行预测,积极引入病虫天敌,研发新型药物,使病虫害及时控制。

4.5改善管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