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
新税法心得体会 篇1
新税法学习心得体会
对于税法税收这些名词,在以前的课堂上经常有所接触,也了解了许多目前国家出台的一些税法,例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等。诸如此类,各种税法都有着各自的体制结构,各自的效力等级,实施办法。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企业跨国经营活动日益增多,交易复杂程度大大提高,市场在全球的资源配臵中将发挥基础性作用。新的经济环境客观上给各国税收制度带来了重重压力。
在我看来,中国税法立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性。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税法体系。但凭心而论,其立法、执法、司法皆不能令人十分满意。
在各种税法之间,没有完美的融合与联系,一些税法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的漏洞,这样才得以造成许多个人或企业偷税漏税。一些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例如转让定价,这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单看某一种税法,比如燃油税,这一税法出台,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并覆盖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颁布此法初衷是为了以税代费体现多用多缴的公平原则以及推动环保。规定本已注定燃油税成效打折,在实际操作中状况更是堪忧,时至今日西部仍有不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在违规收费。公路三乱不仅没解决反而因国家拨款不够而更凶猛,本应取消的公路收费并未完全取消,而新增的燃油税却一点也不能少,双重收费实质是在增负,这与燃油税维持公平的初衷是完全背离的。出门坐车打的,消费者也需要出燃油费。另外,燃油税不仅未能推动环保,甚至成为了环境污染的间接推手。由于燃油税是在炼油厂环节征收,于是很多加油站以调和油来逃税,这已成为油品市场的新兴潜规则。这种局面,无不令消费者车主担忧。自己掏了钱,却没能买到真正的燃油,间接的成了污染环境的高手。这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本身就还是和税法的实施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我觉得,无论是什么税法的建立,好像都会让商家找出可乘之机,偷税漏税,最终却因这些税法产生了一序列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我觉得中国税法有待进一步改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新法律的实施存在各种难度,然而在艰难中前行,就必须慢慢进步改善,以保障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这样才算是这一法律的成功实施。
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 篇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第2137号
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 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
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 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
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
•“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细则
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意思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就交纳了这部分税款,而由销售者或服务者统一收集这些税款并足额交纳到国家预算中。
第四条根据税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行业必须缴纳营业税:
- 从国外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的来于进行买卖、加工或者私用的商品物资,不管进口人是否拥有税务登记证,不管其是经常进口还是偶尔进口,均须交纳营业税;
- 从事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商品,不管是批发、零售,还是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行业;
- 普通服务业是指除进口商品、制造、销售行业以外的、以向他人提供劳务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的行业。 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是在买卖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即:批发、零售、服务和消费者,营业税分两种税率:5%和10% 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始计征时间及征收
第五条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原则是在商品物资的进口价格、批发零售价、生产和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分情况计算各种税收和手续费(如果有产生)。 如:
- 对于进口的商品物资:【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
- 对于国内商品:【出厂批发价+消费税(如果有产生)+其他手续费(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进口这批空调的计税方法如下:
+进口报关价 =5,000,000基普 +进口关税:5,000,000×15% =750,000基普 +消费税:(5,000,000+750,000)×10% =575,000基普 总计: = 6,325,000基普
+营业税:6,325,000×10% =632,500基普 那么,该进口销售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 750,000基普 +其他税务:575,000+632,500 =1,207,500基普 总计: =1,957,500基普
1、2 对于没有进出口或生产纳税登记册证的进口人(临时进口商品的人) 营业税是在进口报关的时候计征的,计税依据是商品进口报关价+进口关 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总利润率
总利润是指从商品物资在进口地的成本价中产生的。即: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20% 临时进口商品物资的进口人还必须按缴纳税法第40条的规定缴纳利润税率为35%的利润税。
例:某甲从国外进口了价值5,000,000基普的空调,该商品的进口税率为15%,利润税率为20%,消费税率为10%,营业税率为10%,因此该进口人需要在海关缴纳的税务情况如下: +进口报关价 =5,000,000基普 +进口关税:5,000,000×15% =750,000基普
总计: = 5,750,000基普 +消费税:(5,000,000+750,000)×10% =575,000基普 总计: = 6,325,000基普
+总利润基数:6,325,000×20% =1,265,000基普 总计: =7,590,000基普
+营业税:7,590,000×10% =759,500基普 + 利润税:1,265,000×35% =442,750基普 那么,该进口人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 750,000基普 +税务:575,000+759,000+442,750 =1,776,750基普 总计: =2,526,750基普
2、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的环节 2、1对于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
营业税按销售时或首次从进口人、生产者、批发或零售商手中接交物资时开始计征。计征依据是营业税外的实际销售价。
除需按税法第43条的规定按原始记账式纳税的个人外,其他不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必须每月递交自己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 2、2对于出售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
对于出售按进口关税免征系统从国外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如:用来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国大使馆、国际组织、外国专家、国内外投资公司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用品,购买这些物品的人有义务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同时需要交纳进口关税。计征依据是当时的实际买卖价格。
对于购买用来私用或用来服务于自己公司项目的商品也都必须缴纳足额的关税。计征依据如下: 例:某修路公司向国际组织购买了四辆临时进口的总值为55,000,000基普的皮卡车用于服务自己公司的项目,其关税税率为30%,消费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10% +买卖总值 =55,000,000基普 +关税:55,000,000×30% =16,500,000基普 +消费税:(55,000,000+16,500,000)25% =17,875,000基普 +营业税:
(55,000,000+16,500,000+17,875,000)×10% =8,937,500基普 那么,该购车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 16,500,000基普 +税务:17,875,000+8,937,500 =26,812,500基普 总计: =43,312,500基普
3、对于用来自己使用的物资、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
对于自己使用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建筑物或服务、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其计征依据是已在当地和当时使用该商品物资的价格和服务费。
例:一家锯木厂把自己加工的10立方米木材用来建造员工住房,这些加工木材除营业税外其销售总额是35,000,000基普;该厂还拿4立方米的木材去作礼品或奖品,总价值14,000,000基普;在一个月内,该锯木厂总共售出100立方米的木材,总价值350,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方法:
当月销售营业税:350,000,000×10% =35,000,000基普 自己使用木材的营业税: 35,000,000×10% =3,500,000基普 当礼品或奖品木材的营业税:14,000,000×10% =1,400,000基普 那么,该锯木厂当月需要交纳的总税款是:39,900,000基普 4、从国家资源中征营业税
4、1对砍伐木材和开采林产品行为征收营业税
包括买卖木材商在内的进行木材砍伐和林产品开采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税率为10%,还要缴纳对实际开采总值的20%进行缴税利润税,该利润税税率为35%,此外,还要按照规定履行其他纳税义务。 对于开采营业税,不允许从每月营业税中扣除出来但可以把其划入到成本价当中,因为开采环节不属于持续生产环节。 例:某家省级木材开发公司得到10,000立方米的木材砍伐指标,含营业税在内这批木材总价值是5,500,000,000基普的。 税务计征方法: 对于该开发公司:
砍伐营业税:(5,500,000,000÷110)×100×10% =500,000,000基普 利润税:(5,000,000,000×20%)×35% =350,000,000基普 对于从木材砍伐中获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对于自己种的树,不需要缴纳砍伐税,而对于用来进行加工或出售的木材,则须按法律规定纳税。 对于承包运营商:对于从承包运营中获取的服务费,含营业税在内总额为 550,000,000基普。
营业税:(500,000,000÷110)×100×10% =50,000,000基普 利润税:(500,000,000×10%)×35% =17,500,000基普 对于从运输服务中获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4、2对开发国家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 对于从事开采石膏、褐煤、煤炭、金矿、铜矿、锡矿等矿产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该营业税不允许从每个月的营业税中扣除,但可以划入成本价中。
对于从事开采石子、沙土、黑土和黄土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实际销售总值10%的开采营业税;对于把这些原料运用于其他项目中的个人或法人所须缴纳的税可以从其每个月所纳的营业税中扣除,但必须要完全按照扣除条件执行。
例:某公司获批一沙矿开发特权,假如其一年可以开发40,000立方,每立方价格11,000基普,包含营业税在内的总值是440,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方法: 对于开发商:
营业税:(440,000,000÷110)×100×10% =40,000,000基普 利润税应按照税法第39和40条的规定缴纳:
某家建筑公司以韩含营业税在内总价2,200,000,000基普的价钱购买了该开发商所开采沙矿用于建筑。 建筑营业税:(2,200,000,000÷110)×100×10% =200,000,000基普 沙矿起征点税: =40,000,000基普 最终需缴纳的营业税: =160,000,000基普 5、征收服务业税
对于从事酒店、旅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建筑、维修、市场调配以及客运等服务行业的个人或法人均须按税法第12第3款的规定纳税。征税时间是在业务全部或部分完成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实际获取的服务费。
服务人员有义务每个月向所属辖区税务机关递交自己的服务入账单,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 例: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了一个修建医院的项目,按协定,该工程含营业税在内总造价是1,650,000,000基普,建筑期限为2年,第一年完工30% 税务计征方法:
营业税::(1,650,000,000×30%×100)×10%÷110=45,000,000基普 至于剩下的70%的工程的建筑营业税将在第二年计征。
第三节扣除已在起征点缴纳的营业税的细则、扣除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扣除税款是指按照税法第19至22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从今后应缴纳税数额中扣除本人已缴纳的税款的方式把税返还给纳税人。 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获准扣缴税款: (1)具有税务登记证 (2)持有合法账户
(3)拥有完整的已纳税证明文件,如:进出口申报表、金库收据、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时有明确营业税金的、由财政部批准使用的发票。
对不论是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出售进口的商品或在国内生产的商品采取扣除营业税的体制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通过从销售过程中扣除在进口商品时已缴纳的营业税的方式降低国内商品的生产成本。 对于条件不满足的情况,税务机关将不予以受理。 1、进口 例1:2005年1月25日,甲公司进口了10台彩电,进口报关总实价是25,000,000基普,进口关税率30%,营业税率是10% 税务计征方法:
- 进口关税:25,000,000×30% =7,500,000基普
- 营业税:(25,000,000+7,500,000)×10% =3,250,000基普
2005年2月2日,该公司把这批彩电以除营业税外总额是38,500,000基普的价格出售给乙女士,营业税税率为10% 。
- 甲公司出售商品应计征的税:38,500,000×10% =3,850,000基普乙女士实际需要缴纳的税:4,400,000 -3,850,000 =550,000基普
例3:2005年2月25日,零售商丙先生把这批彩电出售给消费者,每台售价4,800,000基普,营业税率10% 税务计征方法:
- 从零售商丙先生那可计征的税:(4,800,000×10) ×10% =4,800,000基普水电税: 26,000,000基普实际应纳税: 250,000,000-20,000,000 =230,000,000基普 3、生产行业
对于在购买原材料、半成品、生产器材、零部件等直接运用于生产的材料时已在起征点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有权从自己应月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上述提到的其他消费支出是指在进行经营和生产过程中有必要的花费,如:生产器械的维修费、电费等等。 在购买物资时已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允许扣除返还取决于该物资在生产使用中是发挥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例:2005年2月,某家工厂进口的材料和设备情况如下:
+ 进口生产物资总值(包括关税):500,000,000基普,在进口地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 50,000,000基普;
+ 进口一批原材料总值(包括关税):200,000,000基普,在进口地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 20,000,000基普
已缴纳的总营业税额:70,000,000基普
+ 购买总经理用车:小轿车一辆,价值300,000,000基普(包括关税),营业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30,000,000基普
+ 购买用于接送员工的大车一辆,包括关税和消费税在内,总价值为150,000,000基普,营业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15,000,000基普 已缴纳的总营业税额:45,000,000基普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购买直接运用于生产的物资和原材料时已缴纳的70,000,000基普的营业税允许从应月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而对于在购买用于间接服务的小轿车和大车时已缴纳的45,000,000基普的营业税按照税法第20条的规定不允许从应月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以下例子将反映出该工厂在销售每个阶段所应缴纳的税以及如何销售营业税扣除在购买原料时已缴纳的税款的情况:
例:2005年3月,该工厂以每吨550,000基普的价格把自己生产的300吨水泥出售给一个建材批发店,,除营业额外销售总额为165,000,000基普。转移到次月扣除的营业税:
16,500,000 -70,000,000 =-53,500,000基普
例子:2005年5月,建材批发店把这批300吨的水泥以每吨600,000基普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除营业税外,出售总额 180,000,000基普。
- 从零售店计征的营业税: 180,000,000×10% =18,000,000基普关税:129,600,000×30% =38,880,000基普
- 消费税:(129,600,000+38,880,000)×25% =42,120,000基普 2、对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
对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对不包括消费税在内的商品物资产地成本价的基础上计征的。
例1:2005年6月份,某生产白酒的厂家以除消费税外每升2,000基普的价格出售了1,000,000升白酒。 税务计征方法:
- 除消费税外的总收入:1,000,000×2,000 =2,000,000,000基普包括消费税和营业税在内的每升售价: 3,740基普除消费税外的每升售价:(3,400×100)÷170 =2,000基普需缴纳的总消费税:2,000,000,000×70% =1,400,000,000基普 3、对于服务业
对于服务业计征消费税的依据是不包括消费税在内实际服务费。
例1:某从事酒店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企业家,其2005年5月份获取不含消费税在内的营业总收入为109,100,000基普,消费税率为25% 税务计征方法:
消费税:109,100,000×25% =27,275,000基普
例2:某经营酒店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企业家,其2005年5月份获取包含消费税和营业税在内的服务总收入为150,012,500基普,营业税率为10%,消费税率为25% 税务计征方法:不包含消费税在内的服务收入:
(136,375,000×100)÷125 =109,100,000基普
-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109,100,000×25% =27,275,000基普 4、对于购买自己使用或者用于当做礼品奖品的商品物资或服务
对于购买私用或当作礼品奖品用的商品或服务,其消费税的计征方法是在当地和当时发生交易的商品物资和服务的价格。
例子:某汽水生产公司通过赠送顾客商品的形式来宣传促销自己的商品,赠送商品总值52,800,000基普,营业税率是10%,消费税率是20% 税务计征方法:
- 除营业税外的营业收入:
(52,800,000×100)÷110 = 48,000,000基普按照原始记账制纳税的个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利润税按照规定的累进税率缴纳税款,如下:
级别 每级利润基础 计征依据 税率 每级利润税 所有应纳税款 2,400,000基普以下 2,400,000 0% 0 0 1 从2,400,001- 5,000,000基普 2,600,000 10% 260,000 260,000 2 从5,000,001- 10,000,000基普 5,000,000 15% 750,000 1,010,000 3 从10,000,001- 30,000,000基普 20,000,000 20% 4,000,000 5,010,000 4 从30,000,001- 60,000,000基普 30,000,000 30% 9,000,000 14,010,000 5 60,000,000基普以上 „„ 35% „„ „„ • 对按原始记账制纳税的开展个人经营者和从事自由职业者计征利润税的方法
例1:某销售办公用品店2005营业额是900,000,000基普(未扣除营业税),但该店无法详细汇总自己的营业开支,所以其需缴纳营业总额5%的总利润税。 税务计征方法:利润税计税依据:
利润 =(900,000,000+45,000,000)×5% =47,250,000基普利润税 =10,185,000基普 = 848,750基普应缴纳的营业税:
(900,000,000÷105)×100×5% =42,857,100基普/年 =3,571,400基普/月利润税 = 9,510,000基普 = 792,500基普2005年折旧费:(100,000,000×20%×6)÷12 =10,000,000基普2005年7月10日前需缴纳第二笔数额为250,000,000基普的税款;总计是750,000,000基普。
2005年进行财务汇总时显示,该公司所获实际利润为1,900,000,000基普,需缴纳利润率为35%的税,即是665,000,000基普。
至于公司预先缴纳的多余的利润税,即750,000,000-665,000,000=85,000,000基普,则从次年的利润税中抵扣。
2)对于按原始记账制纳税的人需按照协议指出的条件履行纳税义务,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5号付清。 第二十一条强制性计征税
对于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企业记账制度的个人或法人企业将要按照税法第39条的规定缴纳强制性计征税,该计税方法如下:
对于无法规定利润税计征依据而又需要纳税的个人或法人,其计税方法是用其年收入×利润税率;对于各行业,不论其是连续的行为还是临时的行为,是按复式记账制、通用记账制还是原始记账制纳税,税务人员应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上述。各行业应缴纳的总利润税率作出如下规定: 1、贸易业 : 总营业收入的 5% 2生产行业: 总营业收入的 8% 3、运输和建筑行业:总营业收入的10% 4、服务行业:总营业收入的20%对于从国外进口商品的个人:进口报关实价的20%,消费税(如果有)但不包含营业税在内。需缴纳的利润税:261,000,000×35% =91,350,000基普
• 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如果该企业是一个股份公司,那么在进行利润分红的时候还需缴纳税率为10%的利润分红税。
• 该企业如果是外国投资公司或国内投资公司均须按照鼓励国外投资法和鼓励国内投资法的规定计税。 • 按照税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该企业是个人开展的或者是自由职业者经营的,那么其必须按累进计征税率缴纳税款。 税务计征方法:
- 按计税依据计算利润税:
2,610,000,000×10% =261,000,000基普年终最低税: 5,000,000,000×1% =50,000,000基普
通过对比计算出来的利润税和最低税发现,该公司所获利润不达预计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应缴纳的最低税为:
50,000,000-45,500,000 =4,500,000基普
3、根据税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已申报亏损同时得到审计部门证明的国内生产企业将得以免纳最低税。 4、对于所得利润不达预计目标同时得审计部门证明的企业,将要缴纳实际所得利润税并免纳最低税。 以上述第2种情况为例,那么该公司应纳税为: 30,000,000×35% =45,500,000基普 第二十六条最低税的扣除
分批预缴的利润税必须从应缴纳的最低税中扣除。如果已缴纳的最低税其数额高于实际利润税,该多缴纳的最低税直接视为是一种纳税义务。
在预先缴纳的利润税其数额低于应缴纳的最低税,那么纳税人还需追加缴纳这部分差额的最低税。 例:一家贸易公司预先缴纳的利润税数额为200,000,000基普。在年终财务汇总时,计算出该公司应缴纳最低税数额为250,000,000基普。因此,该公司还要追加缴纳如下最低税: 250,000,000-200,000,000 =50,000,000基普 第二十七条免征最低税
根据税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出现亏损并具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的审计部门出具证明的公司可免征最低税。
对于由于审计人员不按照规定出具证明或出具不符合实际的证明、掩盖事实、伪造假信息导致公司出现亏损或所获利润不达预计目标的情况,如果被税务当局或相关负责部门查获其实证,那么按照法律法规和1996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审计法的第159号总理令的规定,该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最低税纳税人需在每年3月1日前向所辖地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请以便让税务机关计征最低税并出具纳税证明。
第五章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享有工资所得、其他物资或现金利益所得、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的版权、专利权所得以及其他权力所得的人有义务为国家预算缴纳的所得税。 物资利益是指各个干部员工免费从各个组织(除行政和技术组织外)、企业或个人那里使用财产、物质和服务所得的利益,如:不付租金住房或乘车、免费用餐、免费用电用水用燃油、免费使用电视等等。 对于按日、按班次或按承包计算酬劳的员工,他们所获的劳动报酬也必须缴纳所得税。
对于享有多个工资的纳税人,要把其所获全部收入必须在自己固定的工作处全额申报,如有不完全纳税的情况,在年终将会重新审计。 第三十条工资所得税计征方法
按照税法第57条的规定,在计征工资所得税之前必须先扣除收入中的免税收入。 例:退休金和社会保障金的扣除,执行如下:
- 作为国家行政-技术组织的公务人员,扣除基本工资的6%月总收入: =498,000基普
- 扣除生活补贴金额: = -10,000基普工资在1 -300,000基普内:300,000×0% =0基普月总收入: =1,440,000基普扣除生活补贴金额: = -80,000基普
- 需用来计算所得税的收入金额: =1,295,200基普 计征方法:
- 工资在1 -300,000基普内:300,000×0% =0基普月总收入: =1,763,000基普扣除退休金金额: = -25,200基普工资在1,500,0001-1,702,800基普内: 202,800×10% =20,280基普
丙某最后需缴纳的所得税总额是:95,280基普。 2、2 对于企业员工
某公司员工丙某2005年12月的收入情况如下:岗位津贴 :200,000基普午餐补贴:300,000基普第十三月工资:700,000基普扣除社会福利金部分:-234,000基普
- 需缴纳所得税的收入部分: =4,966,000基普 计征方法:
- 工资在1 -1,500,000基普内:1,500,000×5% =75,000基普工资在4,000,001-4,966,000基普: 966,000×15% =144,900基普 丙某最后需缴纳的所得税总额是:469,900基普。
对于工作不足月的员工,比如说2005年10月份其工作的时间只有8天,收入是480,000基普,该员工需缴纳的所得税情况如下:工资在1,500,0001-1,800,000基普内: 300,000×10% =30,000基普
最后需缴纳的工资所得税总额是:105,000基普。
由于该员工当月只工作8天,因此其当月需要交纳的所得税是: 人民民主共和国缴纳所得税。
按合同给工作人员、工人、公务员或其他个人发放工资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有义务在发放工资前扣除所得税,然后做纳税申报表呈报税务机关,呈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5号。 第三十一条来源于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于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使用权的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的租金或其他利益价值。 根据税法第60条的规定,出租所得税率为15% 。
• 对于预先交付多年租金的情况,应该根据出租时的实际收入计税;
• 对于按照复式记账制和通用记账制开展经营的个人或法人,其从出租财产中所得不需缴纳租金税,但是其需把该租金划归其经营所得进行纳税。
• 享受来源于固定资产收入的个人有义务在自本人收到租金之日起10日内向具有具有资产出租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报单,以便交纳所得税。
• 对于享受免费使用土地或其他财产的情况,使用人有义务为物主交纳所得税。
• 出租人由于特殊原因,如:承租人支付了自己租地开发建设费或修缮费,而在某段时间内不收取租金,出租人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同样需缴纳所得税。该计税依据是所有开发建设费或修缮费÷免租期限 • 承租人把自己所租的财产以更高的租金转租给第三方,超出的部分即所得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承租人是按复式记账制或通用记账制纳税的企业,那么其转租所得收入应划归其经营所得并进行纳税。
2、如果承租人是作为非经营性质的组织,那么其转租所得收入将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利润税,税率为10% 。
3、如果承租人是个人或按原始记账制纳税的企业,那么其转租所得则被视为是出租所得,需交纳租金15%的所得税。
• 对于申报纳税租金与实际所得租金不符的情况,税务部门有权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一起重新检查核算其税务。至于出租财产所在地村委有职责提供出租财产的信息和证明。 •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将被强制纳税。
例: 乙某给丙某出租土地和房屋,在租期两年内都未收取丙某租金,由于丙某把应缴的租金用于房屋修缮,修缮费为26,000,000基普。基于这样的情况,说明出租人乙某是间接获利者,相当于他在两年内获得26,000,000基普的租金,那么乙某需缴纳如下租金税: 26,000,000×15% =3,900,000基普 第三十二条来源于流动资产的收入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于流动资产收入所得税是指公司股东或持股人所缴纳的红利及其他利益所得税、出售股份所得税、贷款利息所得税以及担保手续费所得税。
1、公司股东或持股人缴纳的红利和其他利益所得税是除注入公司资金库的利润外的以各种直接和间接形式获得的利润、第十三月工资、、公司行政会议补助、从企业增加或减少资金投入、公司合并、转让股份中所得的利益、从公司宣布停止经营或清理债务中所得的增值等这些所得中扣除的。 各种形式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给公司股东或持股份分发红利时应计征缴纳红利税。 国营企业不需要缴纳红利税。
根据税法第56条的规定,本国国营企业与外国国营企业合资的形式,不需缴纳红利税。
例子:某有限公司,在缴纳利润税后的净利润收入是800,000,000基普,在行政大会中通过如下分红情况:
0%的利润注入公司资金库
800,000,000×10% =80,000,000基普5%的利润留作给员工发放第十三月工资 800,000,000×5% =40,000,000基普 所应扣除的利润总计:200,000,000基普 那么该公司应缴的红利税是:
(800,000,000-200,000,000)×10% =60,000,000基普 2、个人或法人贷款利息所得税
个人或法人贷款利息所得税是从根据协议所得的利息中扣除,该税是消费利息所得的人扣除10%的所得利息中作为缴纳的税款。
3、担保手续费所得税是从所得手续费中扣除10%作为缴纳的税款。
4、个人或法人从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或其他知识财产中获取的收入所得税的计征是指扣除所得的5%作为纳税款。
从流动资产、版权、专利权、商标和其他知识财产中获取所得的个人或法人需在自花费所得起10日内向所在辖地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报单。
第六章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应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出具的企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官方其他文件证明、交通线路使用、出入境、出入境签证、在老挝居住、使用卫星无线广播及电视信号系统、广告宣传制作、商品宣传制作以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其他服务中征收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手续费和服务费的交纳时间是根据各种费用的规定而定的。
各国家办事处、组织部门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服务费需按时全额交入到国家预算当中,严禁各国家部门不经过国家预算计划擅自使用该收入,违者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第七章征收各种税务和手续费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各个经济成分使之合法运作;推动企业的发展,鼓励其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做出积极贡献。税务登记证的使用期限是1年,税务登记证分为两种:国内税务登记证和进出口税务登记证。 1、办理税务登记证
有意要开展生产、贸易、服务经营或要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代理的个人或法人,在其获得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许可和获得贸易部门颁发的企业注册证后,需要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2、税务登记证的续期
过去一年内开展经营的在国外进行注册登记的包括分公司和代理在内的生产、贸易、服务单位,如果需要办理续期其税务登记证,需要进行营业账户汇总并申报纳税。同时,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制定出履行纳税义务的计划并向所辖地区税务机关递交有关续期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书,如果逾期,将予以罚款,罚款额为办理手续费的50%。 第三十六条做账
按照复式记账制、通用记账制和原始记账制纳税的纳税人必须要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记账法的规定完全、合法地进行做账。
账簿在使用之前,必须要有监管部门即税务机关签发的注册登记号、盖章和签名。规定每份已使用过的登记文件要保存10年,并随时可以出示给税务机关检核。对于按照原始记账制纳税的纳税人要求至少持有收入账簿和开支账簿。
按照电脑程序记账的纳税人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十七条出售商品货物或服务时如何开据发票
按照复式记账制、通用记账制和原始记账制纳税的生产经营者、贸易者、服务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每次交易时都必须给消费者开据发票。
各个使用国家预算、个人或法人预算的组织机构、个人或法人在清帐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发票。 第三十八条企业登记证的检查
每年税务机关都必须检查企业登记证,检查方法有以下三种方式:在企业办事处检查其登记证;执行检查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工作单位;检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写检查结果记录时须有纳税人在场,记录完毕需把记录的每一点念给纳税人听,最后双方共同在记录本上签字为证。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检查结果,需要在记录本上注明,该记录本要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保管,一份由税务机关保管。
从纳税人拿到登记文件之日起3年后,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申报和纳税规定的纳税人,将按照税法第83和10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清除无法征收的税务
每年,税务机关需列出由于各种必要原因而无法在去年征收到其税务的需纳税人总表,如:对于未留下任何财产就消失或去世了的纳税人,税务工作人员需向税务局主任报告,并通过当地政府向财政部汇报,由财政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商议取消对该纳税人进行征税。
第四十一条根据税法第103条的规定,对于为查处逃税行为、为征收回那些被隐藏的税务以及为惩处违规者提供检查、监督以及各种信息的公务员和其他个人将给予表扬或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于正确、完全、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给予表扬或在经营中给其提供便利,如:由各级组织部门授予奖状等。
第四十二条对犯错误的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按其犯错误的轻重予以严厉地处理。
第八章最后条款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第二章第三节中关于允许扣除在起征点已缴纳的税务之所以能够开始执行,是因为该经营单位获准使用符合管理规定的发票和政府宣布通用的发票。
第四十四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部委、各同级部门、各省、首都万象市、赛松本特区、财政部各直属机构、税务机关、各省财政厅以及相关部门都应深入领会并组织实施该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税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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