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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论文(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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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论文篇1

关键词:城市建设房屋安全鉴定

中图分类号:TU1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7(c)-0045-01

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个城市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因建筑物建造年代、使用年限及城市规划、管理和历史等原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的建筑由于各种待鉴定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所以加强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已是近在眼前。因自己本身从事这个行业,以下是自己对这个行业的一些粗浅的认知,希望外面的人能够通过此对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有一些初步了解。

1房屋安全鉴定的概念

房屋安全鉴定,从字面意思上可以了解为:正因为使用的房屋出现问题,才会要求鉴定是否安全。真正房屋安全鉴定的定义,是人们根据力学和建筑结构的基础专业知识,依据相关的鉴定标准、设计规范和科学结论,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结合建筑结构设计和施工经验,对房屋结构的材料、承载力和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和论证,并给出结论的一门科学。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较复杂的、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它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进行查勘、检测、鉴别和活动。其鉴定行为是一种公正、公平具有一定的证明权行为。其目的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决房屋安全纠纷的一种技术服务。其核心是最终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协助政府加强对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建立

自从1989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施行以来,全省多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继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于各市、县因经济发展、自身条件等因素限制,各地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不平衡,还没有统一的房屋安全管理法规或规章,甚至部分市县无设立鉴定机构。无论如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规范标准,履行对既有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态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的专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条件:(1)配备专职专业技术的鉴定人员。专职专业技术的鉴定人员应兼顾具有相关专业职称的专业人员和配套人员,要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和经验,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而且要建立鉴定人员持证上岗及继续教育制度。(2)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房屋鉴定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用房,配备有计算机、建筑设计相关辅助软件,做到办公自动化,并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工程交通工具,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3)配备常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钢尺、吊锤、自动测距仪、经纬仪、水准仪、回弹仪、裂缝宽度检测仪、混凝土钢筋检测仪等等及其他必备的检测仪器。(4)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的一套管理制度,才能正常开展工作,遵循鉴定程序,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最基本来说,鉴定人员的上下班管理及岗位职责制度管理、业务受理流程、仪器设备管理、业务收费标准、业务档案管理、职业道德、应急方案等方面都要做出规定,并予以公示,特别是业务收费标准方面,鉴定机构应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所收取费用应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提高鉴定质量的正常支出。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

在2004年建设部令第4号修改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令129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就目前来说,绝大多数鉴定机构是依据建设部令第4号设立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鉴定,它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是为正确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能服务的。因各地方发展不平衡因素制约,有的大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已十分成熟,成为一门独特的行业,一般会由各个鉴定公司抽人组成一个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制定出成立鉴定公司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制出房屋安全管理的规范规定、定时检查各个鉴定公司机构等等一系列措施,并且严格执行该行业的规范标准,如《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DB11/T637-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等等。

4房屋安全鉴定的流程

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是已建成的民用建筑,一般程序是:申请人交资料申请―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人员到现场检测房屋―根据收集的数据编写鉴定报告―申请人交鉴定费拿鉴定报告―如对结果有异议,再找高一级鉴定机构复议。当该房屋使用了一定年限出现不同程度损坏或在外力作用下(被车辆碰撞等)或相邻新建房屋基坑的开挖等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若出现双方纠纷情况(相邻新建房屋基坑的开挖、附近施工的影响等),可以双方约定同一间鉴定机构,共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建设部令129号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一般会要求提供申请人证明的资料和要鉴定房屋的相关资料,如建筑施工图纸、建筑结构图纸、地质资料等,如果较复杂,会根据资料到现场先勘察一番,再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鉴定机构会派鉴定人员(按规定外出作业鉴定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到现场对该房屋检测、收集相关数据。建设部令129号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6)签发鉴定文书。申请人缴交鉴定费后取鉴定报告,在这里特别说明一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建设论文篇2

房屋是人们赖以生活的居住环境,因此房屋的结构设计直接关系到房屋的使用效果。房屋建筑的结构设计不仅要根据房屋所处位置的地理环境以及周围建筑风格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还需要充分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品质要求,面对需要综合考虑的多种因素,专业设计人员必须掌握房屋建筑结构设计原则,考虑最优的设计方案予以实施。

二、房屋建筑结构设计概述

社会进步促进了城市居民对生活品质的需求提升,人们对住宅的要求不是简单停留在遮风挡雨,而是希望自己的居住条件满足基本需求同时实现良好的采光性能,较强的使用性能,先进的节能性。于是越来越多的新设计理念和材料开始逐渐融入到居民使用的房屋建筑上面。无论从房屋建筑的设计方面,还是房屋建筑的施工上面都开始应用了崭新的技术和材料,极大地推动了房屋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在房屋建设中结构设计是整个房屋由图纸变为现实的基础,也是各种功能实现的关键,只有对房屋建筑空间的合理设计,才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通过先进的计算机软件模拟功能,对房屋建筑空间布局科学分配,并验证相关设计思想的可实现性,都能够从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上保证房屋建成时具有美观的外部设计,又具有高效率的实用性,还能够满足绿色节能的高性能。目前的房屋建筑结构设计时都会遵循以下几点:1、根据房屋的不同用途分为民用和商用来选取建筑结构,因为用途不同时,对建筑结构的要求,如地基的牢固程度不同、用电布局不同、空间需求不同等等,也会因此选取不同的建筑材料以保证不同位置的强度。2、在对房屋建筑进行设计时必须保证结构强度满足安全性,对结构中的每一个位置都应该进行强度校核,防止由于应力过大造成结构破坏。3、要考虑房屋建筑周围的综合因素。城市规划决定着房屋建筑现在的需求和今后发展带来的影响,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房屋建筑周围的综合因素,如未来规划中如果有机场等设施,就必须对房屋进行防噪音和抗振处理,这样才能够保证房屋建筑在使用周期内不被损坏。

三、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问题分析

房屋的建筑结构设计涉及多方面因素,因此对设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利用科学的概念将先进技术和材料应用于房屋的结构设计中,同时在设计的时候还需要避免以下问题:1、忽视建筑材料节能整体设计环保方面。为了使房屋达到良好的节能环保效果,就应该从建筑材料的选取和空间设计方面入手,不能忽视这两个方面,因为缺少合理的空间设计,房屋的通风和采光都将收到严重的影响,那么必然要增加房屋使用时这两个方面的能源投入。另一方面就是建筑材料的选取上,如何在保证整体结构性能安全的同时,又能够选用时尚环保的节能材料,是建筑设计需要考虑的问题,否则当整个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再想对这些进行改变就变成了大工程,需要重新校核结构应力的设计,费时费力,影响工期和使用,造成资源成本的浪费。2、不重视建筑结构的基础。建筑结构的基础是整个房屋屹立不动的根基,是房屋结构安全的保障,必须坚决避免有些建筑施工中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追求工期而放弃了牢固的建筑结构基础,偷工减料,仅保证房屋建筑的外观,而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使得房屋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暴露质量问题,带来无限的后续处理问题。3、放弃先进的节能技术。新技术的发展速度经常高于实际需求的速度,但是由于很多专业设计人员对相关建材和节能技术领域的先进技术了解不足,在设计时仍然使用比较落后的技术,而放弃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理念,导致设计出来的房屋缺乏新颖性,在实现环保性时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那么就不能到达建筑结构设计的最优化,达不到最高效最合理的设计效果。4、缺少创新思路与传统概念的结合。创新的节能设计理念能够最高效的实现舒适生活,但是面对中华民族沉淀下来的建筑设计传统理念的精髓,如何能将两者融会贯通,才是实现节能设计的最高境界。现在的设计经常简单的将新技术应用与结构设计,却忽视了传统建筑设计的文化沉淀,使建筑风格缺乏中国特色,这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只有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点,结合创新技术理念,才能使我国的建筑设计成为国际上独树一帜的中流砥柱。

四、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节能措施探讨

为了实现房屋建筑结构设计的节能环保,可以从这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来达到节能的目的:1、房屋密闭结构。在房屋的密闭结构上做文章主要是用来保证房屋的保暖性能和气体的密封性能。在传统的设计中门窗的密闭结构也是设计的重点,但由于技术的限制,使得现阶段所使用的设计都很难实现长期稳定的保暖,密封性也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逐年下降。如果能够在门窗结构上做两层玻璃的设计,再增加新型紧实的密封条,辅助以密封胶涂抹,在门窗处保证与外接的隔离,可以防止房间内部的温度向外界环境的散失,这样就能够节约能源,实现节能的目的。2、房屋周围绿地建设。合理设计房屋建筑周围的绿化设施可以最环保的减少环境对建筑的影响,既能够美化房屋建筑的外观,又能够有效的调节环境温度,还能成为一道天然屏障来隔离噪音和风力。植物带来的湿润效果能够再不消耗任何资源的同时释放出怡人的湿度,优化人们的居住环境,又能够释放氧气,形成天然氧吧,净化了空气,为人们的生活增添更多的健康和好心情,是最有效的节能措施之一。3、关注顶层的防水保温。根据房屋的实际特点,应该对顶层合理设计防水保温层,如对于多雨的地区,应该对顶层防水性能给予更多关注,选用防水材料,还应对整体房屋设计时考虑防潮处理,避免因天气潮湿带来室内墙体脱落等现象。对顶楼的设计必须保证顶层冬暖夏凉,不能简单处理,新型节能的保温材料适用于顶层的施工当中,因此在设计时应多予以考虑。4、注意建筑主体的保温。建筑主体是整个建筑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这部分的保温工作必须重点考虑,并适当的增加防潮设计,选取节能环保的材料对墙体内外侧进行保温层敷设,能够有效的保持房间内部温度,防止外界温度突变带来居住的不适。还应该考虑防水层的敷设,避免因天气潮湿带来的外观损坏。

5、选择节能设备。现代化家居设备融入了更多的创新技术和节能特点,适用于建筑结构设计的节能应用,为相应的节能设备设计应有的接口也是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应该提前考虑的问题,也是推进节能概念在日常家居中引入的动力。

五、结论

房屋建设论文篇3

一、概述

二、关于合建契约的法律性质

三、和建房屋原始取得人的确定

四、合作建房产权纠纷的预防

关键词:合作建房合建契约产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概述

合作建房是指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另一方投入实际资本并组织施工,共同建筑房屋的合同行为。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即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开发房地产。在实践中却因和建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纠纷。在合作建房关系中,必然会有一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依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房地产转让包括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结果是对建成房屋利益的分享,所以对合作建房所有权原始取得人的确定也很关键。合作开发房地产不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企业行为。凡是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将合作开发房地产活动区分为依法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行为。如果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具备了房地产开发资质,那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且已经取得了资质证书,那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者已经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作开发房地产不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企业行为。凡是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将合作开发房地产活动区分为依法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行为。如果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具备了房地产开发资质,那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且已经取得了资质证书,那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者已经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关于合建契约的法律性质

合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出资建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与基地使用权的协议。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实践中的四种合作建房形态:一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产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二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三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四是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等所建设房屋售出后依约分配所得收入。①按照其中等四种方式合作建筑的房屋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此没有产权纠纷,只是股东间利益分配的纠纷,由公司进行调整。

合建契约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合建契约的成立,不以交付基地或房屋为必要条件;一方须提供土地,他方需完成建筑双方均互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但其空间属于哪一类有名合同,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国台湾学者有四种观点:一是承揽契约。将基地权得人分得的部分房屋视为建筑商承揽的定作物;把建筑商取得的部分基地权利看作基地权利人给付的报酬。二是互易契约。将合建契约当作部分基地权利与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三是合伙契约。基地权利人以土地为出资,建筑商以资金与劳务为出资,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权益。四是买卖与承揽并存的混合契约。建筑商为土地权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权利人以转让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权利作为报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项报酬抵充买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项。②

对于合建契约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四种合作建房形式中,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在预售房地产权转移之前依合伙的规定合建房屋由双方共有。当只有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出面经营而土地使用权人仅提供地皮并不参与实际建设时,也不能解释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因为出面经营都为实际出资人,只能按照合伙契约处理。第二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持作定作人,把房地产开发商当作承揽人,将开发商根据合建契约取得的房地产权益看作是承揽报酬,故可以看作是承揽。第三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产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部分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进行交换,故可以看作是互易。尽管建筑行为是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但毕竟也是一种可以用金钱评价的商品,自然可以成为互易的客体。混合契约说是对承揽说的进一步解释,但既然已经认定是承揽关系,而且将承揽的部分建筑物作为报酬,那么就再没有必要解释为买卖契约。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为了贯彻房与地的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根据我国建设部2001年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中“已获得了房屋”一语甚为不详,若解为房屋的中有人,则须具有本权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权。这种本权,在合作建房中,除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是根据合建契约而取得之债权。于是,并非只有土地使用权人才能取得合建房屋的所有权。

三、合建房屋原始取得人的确定

在我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先取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第30第至第32条的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应该是土地使用权人。但是,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多脱胎于行政机关(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于是,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建设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而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进行建设状况③。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5年1月23日以第41号令)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非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他可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于是,对非土地使用权人却能取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这一问题的解释只能是将所建房屋作为动产看待。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当建筑物作为动产看待时,不受房产和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的限制。如果建筑商能够先取得所建房屋所有权,再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给土地权利人以换取部分基地权利,那么就可以将合建契约解释为互易合同。

在合作建房关系中,必然会有一方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或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依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房地产转让包括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结果是对建成房屋利益的分享,所以对合建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人的确定也很关键。我国台湾地区一般是以建筑执照记载的建筑人为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也就是说,以谁的名义建筑房屋。房屋建成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归谁。如果以建筑商的名义建造,那么他就是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房屋在建筑期间或建成后分给土地使用权人之前意外灭失,其风险由建筑产承担。因此,如果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建筑,那么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就是土地使用权人。该房屋分配给建筑商之前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如果以双方的名义建筑房屋,那么按照合建契约中约定的份额,建成后的房屋分别属于建筑产和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合建房屋因意外事故损毁、灭失的风险上双方以各自的份额为限分别承担。

在合建契约有效的前提下,应该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问题是在当事人对于原始取得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怎么办?这时当然要依法办事了,我们找法的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二是法律规定较为含混;三是现行法无任何规定,即存在法律上的漏洞。这三种情况都需要法律解释,只是解释的难度不同而已。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下,也要首先分清是概念、原则、规范还是技术规定,其次还要将作为法律主体的规范分解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④。针对第二种情况,因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而需要具体化,因为他只是一个价值取向的指令,需要法官根据符合社会发展的伦理道德观念作出客观的说明。对于第三种情况,则要根据法律认可的习惯或类推适用等方法进行漏洞补充。在合同没有约定原始取得人,而法律也没有作出要应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合建房屋原始取得人的有三种:一是合作建房的申请人;二是合建房屋的基地使用权人;三是合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根据我国《建筑法》第8条的规定,建房申请人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取得规范许可证的人本来应该是土地使用人,但在实践中,只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可以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建房申请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也无禁止性规定。那么非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只能作一种解释,即该房屋属于动产,取得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先取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以反映土地与房屋在客观上的不可分性,并贯彻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如果是取得作为动产的房屋所有权,那么就不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这时的合建契约应解释为互易,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就房屋预售而论,根据我国《城市房屋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预售房屋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合作建房中,实际出资人(建筑商)即使非土地使用权人也有可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为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由房地产的实际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合建契约被认定为承揽契约的情况下,大陆法系传统民法认为,若建筑材料全部由承揽人提供,则该建筑物交付定作人之前应该属于承揽人所有⑤。但是,如果将建筑物的原始取得人确定为承揽人,那么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第一,若建筑物交付前属于承揽人所有,则承揽人的债权人就可以扣押该交付前的建筑物,并将其拍卖,而定作人却无权阻止。第二,如果承揽人将工程转包,那么次承揽人也有可能取得部分建筑物的所有权。若转移给定作人时,则须办理二次登记手续,甚为繁琐。而且在承揽人与次承揽人均为多数人的情况下,问题就更为复杂。第三,若将承揽人确定为建筑物的原始取得人,则他可以将建筑物转让给第三人或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经时,定作人虽然可依债务不履行向承揽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第三人却不能主张所有权。因此,大陆法系发达国家一般将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确定为定作人。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是两种并列的有名合同,当建设工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合作建房产权纠纷的预防

合作建房中的产权纠纷多是由于当事人在合建契约中对产权归属约定不明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人。在合建契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一般应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于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就显得十分重要。而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从合法性的角度加以考察,首先应该确定申请建房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根据我国现行法,有必要确定一个原则,即以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始得取人。这样做的目的,第一是为了贯彻地产和房产的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第二是为了符合建设程序的要求。因为土地使用权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是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基础,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如果可以将建筑商(实际出资人)作为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那么就应该严格限制其将合建房屋转让给除基地使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合建房屋上为基地使用权人设定抵押权,以防止建筑商的其他债权人对合建房屋可能实话的扣押行为。

对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保护也是着重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有二个:一是由实际出资人办理预告登记;二是就所建房屋设定抵押。前者是针对产权分享而充的,后者是对合建房屋售后利益分享而为的。我国目前还没有预告登记制度,为此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不动产请求权而对该项请求权所作的预备登记。这种登记排斥将来就相同请求权所提了的登记申请。合作建房的实际出资人若办理了预先登记,则就可以保障其对合建房屋的产权。对于为了分享合建房屋售后利润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对方在合建房屋上设定抵押,在对方不履行约定分享的义务时,就能通过行使对合建房屋的抵押权而优先受偿。

在我国,房屋可以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不适用土地对地上房屋的附合原理。不过,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房屋所有权的到得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为前提条件以反映土地与建筑物之间客观上的不可分性。在合作建房中,由于实际出资人并不是土地使用权人,所以如果不考虑土地使用权人而将他确定为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那么他所取得的只能是作为动产的房屋所有权,因为他没有土地使用权,无法通过不动产登记而真正取得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如果实际出资人只想取得合建房屋的售后利润,那么他可以将作为动产的房屋卖给土地使用人。这种买卖合同只能是动产买卖合同。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前提的土地利用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租赁权和借用权)被称作权原。但这毕竟是一种在理论上成立的观点,若将实际出资人定为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那么在实践中履行与土地使用权人分享产权的法律手续时仍将十分困难,因此完善目前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建房的条件,那么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条件而用于合作建房,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合作建房,则须先办理有偿取得手续,即向当地市、县政府补交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的价款。办理了有偿取得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已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当然可以用于合作建设。至于农民之间合作建房用地,应注意我国现行法的相应限制,对此《土地管理法》第62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民了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注释:

①摘自耀振华著《房地产的共同开发和委托开发探析》1997年第2期《政法论坛》。

②摘自杨与龄著《房屋之买卖、委建、合建或承揽》台湾正中书局1981版,第413—415页。

③摘自梁慧星著《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4—85页。

④摘自沈宁宗灵著《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35页。

⑤摘自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页。

参考文献资料:

1、耀振华著《房地产的共同开发和委托开发探析》1997年版《政法论坛》第2页

2、杨与龄著《房屋之买卖、委建、合建或承揽》1981年版台湾正中书局第413—415页

3、梁慧星著《民商法论丛》1996年版法律出版社第84—85页

4、沈宗灵著《法学基础理论》199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3—35页

5、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1995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92—300页

房屋建设论文篇4

关键词:房屋结构;设计工作;常见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58.1文献标识码:A

房屋结构设计工作是房屋施工的基础性工程,对于施工工作的进行以及房屋功能的发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很多房屋设计部门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应的设计理念以及设计要求兼顾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细节,但是,受到利益因素的影响,部分设计部门会选择错误的设计方案,有关部门要对不同的设计方案进行引导,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才能进一步提升房屋结构设计水平。本文主要从地基基础设计、楼板设计以及其他环节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地基基础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房屋结构设计过程中要重视地基基础的作用,在软弱深厚淤泥土层施工环境下,进行柱下桩基础计算时,要能够兼顾桩承台水平位移可能对上部结构产生的影响,还要对桩基水平推力作用下水平承载力进行考虑,保证相关因素都能够满足实际施工需求。在选择桩基持力层时,要满足非液化、稳定、承载力高一级压缩性小的土层。粉质粘土以及粘土都可以选择作为摩擦桩的持力层,也可以选择岩层或者砂土层作为端承桩的实际持力层。[1]房屋地下室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相关特征值若选取通过静载荷试验所确定的相关特征值,必然会导致房屋承载力与实际设计工作相比,稍微偏大,从而会给房屋结构设计工作埋下一定的隐患。静载荷试验所设置的桩顶一般都是设置在自然地坪环境中,地下室桩基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实际特征值要根据试验结构来对地下室深度范围内部的桩侧阻力进行扣除,也就是试桩加长部分所具有的桩侧摩阻力。

二、楼板设计存在的问题

楼板作为房屋结构设计过程中的基础性承重构件,它能够将屋面以及楼面的荷载传递到周围其他梁面或者承重墙上,所以,楼板的设计对于梁、柱以及墙等构件的安全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实际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若不能对有关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必然会导致其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给房屋设计工作带来安全隐患。楼板设计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进行楼板设计时,由于不能够对版面的受力状态进行科学认识或者为了能够达到方便计算的目的,设计工作人员会将双向板的作用按照单向板来计算,从而导致计算假定与房屋楼板的受力状态存在较大出入,楼板一方配筋相对较大,另一方则可能单纯的按照构造来进行配筋,导致配筋数量达不到相应要求,从而引起楼板出现裂缝等。

在民用建筑设计过程中,一般会在楼板上方布置非承重的隔墙装置,所以,大楼板设计工作中会把具体的部分线荷载转换成同等效应的均布荷载,并对楼板的配筋进行计算。部分设计工作人员会将隔墙的总荷载量附加在总楼板面积上,在进行隔墙顶部设计以及处理时采用立砖来进行斜砌,从而导致上部楼板的中间支承点得以增加,将其转变成连续板。[4]对于支承点上方可能出现的负弯矩,在楼板设计工作中难以对其进行考虑,从而会导致楼板顶端可能出现裂缝。

三、房屋结构其他设计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房屋的高度以及高宽比超过规程以及规范范围

目前房屋结构设计工作中的规范以及规程所给出的房屋适用高度以及高宽比限值是保证房屋结构设计顺利进行的基础。但是,很多高层建筑房屋的高度以及高宽比值都超过了实际的规定限制,从而让设计工作缺乏可靠科学的依据。多于抗震坊社区的房屋结构设计工作也不能够采取相对科学的抗震设计,从而导致房屋结构缺乏稳定性。

(二)房屋体系不规范、结构设计不合理

房屋建筑结构布置合理能够保证房屋结构达到“规范”的相关要求,这也是房屋抗震设计结构中的基础性环节。这种规则设计包括房屋的抗侧力构件布置以及平立面外形尺寸等,还要综合考虑房屋的承载力分布等一系列因素。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能够导致房屋机构设计不规则的因素相对较多,尤其是针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房屋体型,很难通过相对简化的定量指标来对划分前期规定的限制范围以及不规则程度。[2]目前结构设计过程中所用的高层房屋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设计以及建筑抗震设计工作只对施工规程以及建筑结构只对房屋结构的实际准则进行规定,并没有对设计工作的规则以及不规则进行明确规定,设计工作人员缺乏对结构抗震概念的设计了解,也很难把握房屋设计机构的相关规则性,只一味的考虑建筑师或者业主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结构抗震性能较差以及规则性较差的高层建筑。

(三)配筋构造不符合规定、不合理

房屋结构设计工作中对于配筋构造的设计很难结合相关规定来进行,屋面梁配筋数量也难以满足实际施工需求,在对房屋结构进行建模时,设计工作人员为了方便,往往直接对下层梁的具体尺寸进行拷贝。建筑房屋屋面的梁荷载相对较小,计算结果缺乏配筋,从而导致屋面梁在混凝土收缩、温度变化以及受力等相关作用下,因为其较低的配筋率很容易导致房屋裂缝有着较大的宽度。[3]对于平常的屋梁,在进行结构设计时,为了能够保证钥筋骨架的实际刚度满足相关要求,并且让其能够承受收缩应力以及温度的影响,避免在其腹部位产生较大的裂缝。

结语:

房屋结构缝设计工作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要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除了上文中所提到的设计环节之外,还要对房屋结构缝设置以及房屋结构的抗震等级进行综合考虑。房屋结构设计工作人员只有具备系统的理论设计知识、创新的思维态度、认真严肃负责的工作态度,才能够保证房屋设计工作的质量不断提升,提升房屋建筑的经济价值以及社会价值,保证区域内居民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5]提升房屋结构设计的工作水平能够为我国建筑施工事业的发展贡献一定的力量,早日达到世界先进房屋建筑设计以及施工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春阳.房屋结构设计常见问题与对策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9)

[2]王建成.房屋结构设计常见问题[J].中华民居,2014(18)

[3]邬丹.浅谈房屋结构设计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J].大观周刊,2012(25)

房屋建设论文篇5

关键词:房屋结构建筑结构设计优化

1引言

目前,随着科学的发展房屋结构设计技术不断发展,而房屋结构中建筑结构的设计市场越来越庞大。对建筑结构设计优化后,能加强房屋的使用性,更有利于人民的居住,改善居住的环境。因此,要想在庞大的设计市场中脱颖而出,就需要在建筑结构设计优化的时候,就需要引进先进的设计技术,创新设计理念,根据房屋所处的实际地理环境,选择合适的设计优化方案,争取采用最低的造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果。同时,房屋结构建筑的设计优化还能提高使用者的居住环境和水平。因此,对于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是目前建筑的最重要的目标。

2目前的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优化

目前的房屋结构设计优化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其中在优化过程中,只重视建筑尺寸的优化,在给予指定材料等建筑方面的要求后,优化只在建筑的表面进行,完全忽略了整体设计的优化。而这种仅仅满足尺寸方面的优化对于整个建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很多设计人员表明,建筑结构的优化需要的是合理的方案和布局,其中,表面的尺寸完全可以依靠计算机计算精密的数据,在实际的构建中符合数据就可以满足了。而且还有另一个关键的缺陷,就是在目前的建筑结构中,它的目标还不能满足建筑结构优化的需要。在设计优化的时候计算出来的结果只是一种理想主义数据,实际在实际的情况中,由于限制因素和变量效果等的影响,很难将这些数据应用到实际的建筑结构优化中。很多时候,建筑的设计方案和布局结构还是很不错的,但是就因为计算方面的不足,导致没有达到理想中的建筑结构目标。

3建筑结构的设计优化理念

在对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建筑结构设计优化的长期探讨中,建筑结构的设计优化也有自己的理念。其中优化设计理念包含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房屋建筑具有安全性能,建筑能够反映人类的进步文明程度,能够保障人们各种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建筑的安全性能有很高的要求。建筑结构的设计无论优化到什么程度,都是需要建立在安全性能的前提之下,一旦一个建筑优化的连安全性都保证不了,那么这个建筑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带来很大的灾难。第二个方面是可用性,建筑在表现美观的同时,设计优化的主打理念还是建筑的可用性,功能要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带来舒适的感觉。第三个方面是建筑结构的优化需要保护环境,我国在长期的发展中,人们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不高,造成我国目前环境的严重污染,因此,在建筑结构的设计优化的时候,设计合理,采用环保的建筑材料,排水等具有污染性的系统要做好环保的防护工作。第四个方面是可用价值性,在建筑结构的设计优化中,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为了节约成本,而偷工减料,降低建筑的实际可用价值。建筑结构的设计优化理念的真正目标是用最少的钱却能打造出最有价值性的建筑。

4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方法

做任何事情有了目标和理念之后,在实际操作中都要讲究方法。因此,对于建筑结构如此重要的事情也需要一套详细的方案。

4.1建筑结构的整体优化方法

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建筑结构设计优化主要表现在房屋建筑的整体结构上和房屋建筑的部分结构俩部分的设计优化。其中对于建筑的部分优化有很多方面,例如屋顶的优化,围护的优化等几个方面。这些方面不仅仅需要建筑设计者运用自己所学的精心设计,还得考虑到适用性能和造价等问题。在优化设计的时候,还必须进行实地的考察,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进行设计优化。对于建筑的整体性优化来说,优化好的建筑要确保整体牢固,如果发生突发状况,能够把损失降到最低或者没有,这样优化出来的建筑是最好的。因此,在设计优化整体的时候,需要能够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例如,地震是最容易出现的自然灾害,在构建的时候就应该提前在建筑中加入一些避免降低地震的措施。在房屋结构的构建材料钢筋是降低地震破坏力的主要材料,因此对于钢筋与钢筋的接头距离应该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构建,这样才能够整体对建筑进行设计优化。

4.2建筑设计优化的细节方案

当建筑的整体优化方案确定以后,需要细致的对建筑的细节问题进行研究。在建筑结构的不同部位对于负载的要求不同,就算负载要求相同,但是因为在同一部位的材料数据等各种参数也不相同,因此,就造成了对建筑细节的优化设计方法不同。而且在这些细节的问题中,很多实际的数据是不能通过计算机等机器计算的,完全需要的是人工计算,这就为细节的优化设计带来了很多的难度。这就需要建筑设计优化的工作人员能够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和积累的知识,快速准确的计算细节优化的各种数据,学习国外的先进方法,结合我国本身自己具备的设计理念,设计出我国自己的建筑优化方法。而且,在材料使用具体来说也属于细节,在构建之前应该对材料的使用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不用的材料也要根据情况回收利用,节约建筑设计优化的成本费用。设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要提高,目前我国的建筑水平还处于落后的阶段,需要我们的设计人员多向国外学习,引进他们的先进水平和经验,取其精华,取其糟粕。在建筑的结构设计上要注重均衡,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都需要俩边平衡,具有美感。

5总结

很多人都认为建筑是固体艺术,建筑师的设计优化方法能够赋予这个建筑物灵魂。因此,我们的设计师应该对未知失误勇于探索,积极创新,以自己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实际的建筑构造中去。对建筑的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探究,经济价格适用,建筑结构的优化能够符合使用者的要求。而且,设计师不论再怎么对设计方案进行创新和设计,都要在保证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之下。

参考文献

[1]李飞.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探讨.《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