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纪律自查整改报告(收集5篇)
工作纪律自查整改报告篇1
近年来,大同镇纪委在上级纪委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注重强化对镇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镇纪委在同级监督的探索和落实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有效促进和加强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
一、基本情况介绍
****年**月底大同镇**个社区(村)纪委、**个纪检小组选举成立,**月阳光社区纪委选举完成,大同镇辖区内**个社区(村)实现纪检组织全覆盖。大同镇纪委现有专职纪委书记**名,专职纪检干事**名,兼职纪委委员**名,规范化谈话室**处。社区(村)现有纪检干部**名。
二、全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监督。
镇党委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一层管一层,层层压实责任,镇纪委“真抓真做”共同推动“两个责任”履行。镇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镇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全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监督,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讨论事项敢于坚决发声。
同时,镇纪委强化对研定事项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纪检建议,并督促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一是做到监督检查范围全铺开。制定纪委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财务规范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财政资金审核发放情况等日常工作纳入检查范围。二是力求监督检查方式多样化。通过督查、暗访、测评、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将日常监督检查与*******等工作相结合开展专项督查。三是确保督查反馈问题病灶清。对督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暴露出的廉政风险点,坚持从制度、机制上找原因、查不足、寻漏洞,针对性地为党委制定、修改和完善规则制度提出纪检建议,并做好督查问题整改、制度规章修订的监督指导,进行不定期的“回头看”,巩固好、坚持好督查整改成果。
三、从严把关当好选人用人“评委”。
严守“入口关”。一是镇党委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镇纪委书记签字确认并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二是在选拔任用干部时,镇纪委全程参与投票推荐、个别谈话、组织考察等用人选人流程,并对人选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
严把管理关。一是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不定期访谈等形式,及时发现干部在政治态度、思想倾向、能力素质上暴露的问题,及时给予提示提醒。二是编印《大同镇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突出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为鉴。三是为二级机构负责人、社区(村)主要领导建立廉政档案,动态化更新,全覆盖管理,全面监管干部“廉情”。
严肃执纪关。镇纪委紧扣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案件,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执纪,2018年至目前立案审查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次,其中查处镇干部**人次,查处社区(村)“两委”干部**人次。其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人,违反廉洁纪律的**人,违反生活纪律的**人,违反群众纪律**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人、党内严重警告**人,留党察看**人、开除党籍**人,继续保持了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
四、勤勉客观充当对上“电话亭”。
一是镇纪委每年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以述责述廉述德报告书面形式,收集汇总、审核把关后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是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专项行动、明察暗访等多渠道多方式收集案件线索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或“一案双查”的问题线索,即移交或报广德市纪委监委备案。
三是在协助上级纪委监委对班子成员执行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镇纪委注重在平时工作交流、谈心谈话及8小时外了解掌握党委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一旦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提醒当事人向上级纪委监委即时准确报告,并事后与上级纪委监委就当事人报告情况进行核准更进。
五、从严问责站好对内“纠察岗”。
一是运用“四种形态”,以红脸出汗为常态。适时结合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对政务服务大厅等部门开展暗访暗查,对民政资金延伸审计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清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亦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绷紧廉政之弦。在党委会上纪委书记领学《典型案例选编》;组织班子成员集中收看徐明亮违纪案件警示教育片《长恨无眠》,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邀请市委党校干训部讲师,为班子成员开设廉政课堂,进一步提升廉政修养。
工作纪律自查整改报告篇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工作纪律自查整改报告篇3
一、执行党的纪律方面
(一)、执行政治纪律方面
存在的问题: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够到位。(1)抓党风廉政建设虚化,有些责任内容只停留在文件上,执行和落实不够;(2)20xx年之前,党委年度内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较少;(3)支持纪委“三转”工作不到位,纪委书记、副书记兼职较多;(4)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投入精力不够;(5)“三书两报告一记实”内容简单。(6)廉政教育文化载体缺乏,廉政教育氛围不浓。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认真落实了《xx县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实施办法》,镇党委每季度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截止目前,已经召开过4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3次会议;强化了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单朝晖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先后开展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分析情况,提出意见,解决问题;班子成员认真执行“三书两报告一记实”制度,完善内容,细化责任。二是镇党委听取班子成员、村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汇报2次。专题听取镇纪委关于全镇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12次,讨论研究镇纪委工作计划和案件专题汇报。对作风建设、惠民政策督查、领导干部警示教育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对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三是细化了任务分解。镇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到人,镇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包点分工抓好联系村和分管单位“两个责任”落实。四是支持纪委抓好“三转”工作,强化主业主责意识,镇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抓纪检监察工作。五是强化廉政文化教育,在政府驻地建设高规格廉政文化广场,并利用集镇公交站台开设廉政文化橱窗,各村开设廉政文化专栏,内容及时更新。不断增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先后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4次,组织学习上级纪委关于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通报6次,重点观看和学习了田永春等系列警示教育片和反面教材,用身边的案例教育广大干部。利用节日、假期向全镇党员干部群发廉政短信。六是不断强化检查考核。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办法,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有抓手、有任务、有检查。检查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镇纪委聚焦主责主业,着力解决监督责任不力问题。一是加大了作风建设的督查力度。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六条戒律”的落实,紧盯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重要节点进行明察暗访,加强了工作日期间的常态化督查检查力度,严查违反“八项规定”的人和事。预防和查处干部“节日病”,进一步解决了工作日午间饮酒、酒桌办公、上网聊天、工作不出勤不尽力等现象。二是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加强了办案队伍建设,创新纪检干部挂靠纪检工作室跟班学习和专题培训等举措,提高了纪检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充分发挥信访件的案源主渠道作用,提升了信访件成案率。加大重点案件查办力度。重点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侵占各种惠民补贴、扶贫资金、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的案件。截止至9月底全镇共立案9卷,结案3起,其中党内警告2起,党内严重警告1起。其余6件正在办理中。镇纪委共受理群众纪检监察举报类信访件8件,对于这些信访件,都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三是组织协调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工作。围绕县委及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的落实加强督查,严查“不落实的事”“不落实的人”,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不敢担当、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检查评比活动组织协调较好,真正使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执行组织纪律方面
存在的问题:个别班子成员没有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整改落实情况:由党委副书记牵头,抽调组织、纪检人员认真核查了镇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问题。镇所有领导干部重新填报了个人房产情况,与向上级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房产情况逐一进行了核对,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要求其就房产申报前后不一致作出书面说明。同时,依据中组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已于8月底全部核查清楚。
(三)、执行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方面
存在的问题:个别干部利用手中权利为自己或亲朋好友办私事,对基层群众的诉求解决力度不够,有推、拖、慢作为现象,个别干部生活作风不检点。
整改落实情况:镇党委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30条规定、县委38条规定要求,组织干部签订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廉政要求和相关纪律。一是加大了举报力度。镇纪委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和社会对违反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的人和事,进行监督举报。二是加大了警示教育力度。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学习上级纪委有关违反相关纪律的通报以及典型案例、面对面谈心,从防早防小入手,提高了干部执行纪律的自觉性。三是加大了明查暗访力度。镇纪委不定期的组织明查暗访,发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推、拖、慢作为现象的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与村干部的廉勤绩效工资挂勾,必须时还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了问责。四是加大了执纪问责力度。强化对“六条戒律”执行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不旦进行了严肃查处,还对分管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共开展监督检查22次,对问题纠错6件,问责3人次,通报4人次。
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
存在的问题:推荐干部把关不严
xx年度一名党委委员、三名村级干部因经济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在20xx年度村级两委换届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一名监外服刑人员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
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推荐干部把关不严问题,镇党委紧紧围绕提高选人用人群众满意度这条主线,严格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特别是重点细化酝酿、提名、征求纪委意见的程序和规则。强化了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考察,将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考察贯穿在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全过程,给予纪检监察机关充分的时间反馈所掌握的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考察组综合多方面意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进行印证分析,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准确鲜明的意见。在推荐使用干部时,广泛征求计生、综治、信访等部门的意见,多部门把关,防止带病提拔。同时加强管理教育,在干部的日常管理中,把教育贯彻于始终,建立了常态化的政治学习和党委中心理论组学习制度,把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制教育、廉洁自律教育、业力能力教育等贯彻于始终,使干部树立良好的人生观、权力观、金钱观、价值观和政绩观。有效地防止干部精神上“缺钙”。加强了对重点领域和分管同志以及单位、村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时刻关注,发现苗头性的倾向,及时提醒,及时采取措施,抓早抓小,预防干部出问题。在党委换届中,新提拔副科级干部2人,在团委换届中,新提任3名科员级干部。加强村级班子的配备和培训,新选任5名后备干部跟班培养。新提拔的干部大家普遍反映,综合素质较好,群众认可度较高。
三、执行“八项规定”方面
存在的问题:村级财务存在违规发放奖金和工作补贴现象,个别村有公款旅游现象。
整改落实情况:首先是开展一次村级违规发放资金和工作补贴专项清查活动。对违规发展奖金和工作补贴的予以退缴。同时严明各村、各单位严格按照奖金和工作补贴相关政策执行。其次是加强刚性约束。严格执行《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xx财行〔20xx〕113号),严格落实外出审批审核制度,开展了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予以追缴。
四、财务管理方面
(一)、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审核程序,费用报销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手续不完善不予报销入账,大额支出必须附明细清单。二是加强了对财务人员管理。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制度。三是加强了拨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四是组织人员对应收款进行了核查,及时清理回收,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
(二)、村级财务监管不到位
在村级财务监管不到位方面,我镇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落实了村财务委托。加大了村财务委托的力度,强化了对村级收支入账监管。保持镇委托中心会计人员相对稳定。村级报账员调整由村两委商镇“三资”中心确定。举办了全镇级委托中心会计培训班,加强了业务指导,重点培训了会计记账业务、票据审核等专业知识。二是加强了村级收支管理。村集体各项收支必须及时足额入账,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避免了坐收坐支,垫付不应该村级支出的项目;对1000元以上的支出,转账支付;所有费用及时报销,没有一次性领取大额备用金集中报销的情况。所有支出票据和支出费用,必须由经办人、村书记主任、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级“三资”中心会计、镇分管领导签字方后帐报销。严格了票据要求,原则上白条不予入帐。三是大额资金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凡单项5000元的村级支出,必须经过村两委办公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研究通过,方可列支。四是加强了对村监督委的教育管理。促使他们正确履行职责,确保了村级财务监管到位。五是加大了村级财务审计力度。委托上级部门,对全镇村级帐务每三年滚动轮审一遍。重点察看了财务收支、工程建设、票据管理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对不规范票据进行了限期整改。六是扎实开展了阳光村务。巩固实施“阳光村务工程”,全面推行村级党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村级财务在阳光下运行。
五、其他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养老保险方面
镇党委制定并下发了《xx镇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专项核查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内容,利用1个月的时间,组织镇村干部入户将镇社保所缴费信息与农户手中缴费条据进行核对。逐年清缴,保证了帐实相符。此次专项核查整治共计发现286例错误信息,涉及39人,其中38人退费,一名群众补缴1800元。社保所通过对20xx年至20xx年参保人错误信息进行比对,已退资金29700元。
(二)、农村危房改造方面
成立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清缴小组,对全镇危房改造进行了逐人逐户清理,对侵占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党员,限期将所侵占的补助款退还危改补助专户;对已查出的个别村违规使用危房改造资金的,督促各村负责将危改违规使用的资金金额退还镇财政,由镇财政上缴县危改资金专户;严明了工作纪律和岗位职责,严把危房改造申报关,强化对资料核查,对各村上报的有关资料结合危改工程实际进行逐户认真审核,一旦发现村审核后资料存在虚假,危改资金不予通过审核,同时对危改任务分配进行限制。此次共追缴危房改造资金16.4万元,对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挪用、套取、骗取资金的9名党员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其中镇干部两名,1名已移交司法机关。
(三)、困难群众低保救助方面
全面开展了清理核查低保对象“回头看”专项治理。在年初全镇开展民政“五类对象”(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农村社会救济及优抚五类对象)清理核查基础上进行“回头看”,对城乡低保对象再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完善了评议制度,规范评议程序。实行低保民主评议制度,健全有广泛代表组成的低保评议小组,规范民主评议程序和完备评议记录,确保低保公平、公正。强化了低保公示,特别是末端长期公示,打造阳光低保。对低保政策、评审结果、对象情况等内容的公示进一步规范,做到2+1公示。进一步提高了低保工作透明度,充分接受群众监督。严肃了查处“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公布城乡低保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把村干部近亲属办理低保的申报审核公示关。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干部办理低保存在“优亲厚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方面
我镇出台了《xx镇殡葬改革实施意见》,压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了奖惩措施,严肃了工作纪律,确保实现了火化一刀切,形成了公平殡改有利局面。不断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通过张贴有奖举报宣传单、网络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等形式,让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殡改工作。对偷埋土葬、以罚代葬举报查实的,给予了一定的奖励。加大处理力度。对以罚代葬的,镇纪委及时介入。日前已查实违规收取葬户案例1起,涉案金额4000.00元。党内警告处分1例。对责任人严肃执纪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截至至9月底,我镇共计实行殡改火化17例,殡改工作较为好转。
(五)、干部工作作风方面
镇党委坚持把落实县委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和“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一着不让的抓好整改。强化干部的宗旨意识教育,在真“学”和真“做”上下功夫。把宗旨意识强不强,谋事实不实,为民服务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在“两学一做”中做的好不好的重要标准。一是制定了《关于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从学习、请假、会议、工作、奖励、财务六个方面明确了46条规定。完善了机关去向告知制度。推进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和村级为民服务室建设,完善窗口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了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支持镇纪委对镇、村政务、财务公开和各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及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进行监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公务行为、创优工作环境。二是开展了民主评议干部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群众代表、服务对象等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评议好的,群众公认的干部进行表扬,适时提拔重用,评议差的党委要给予诫勉谈话。三是畅通了信访渠道,加大了问责力度。镇继续落实信访接待日制度,对群众反映作风有问题的干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工作纪律自查整改报告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桂林市第五次党代会和xx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不折不扣抓好中央巡视组“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把纠正“”往深里抓、实里做,防止“”问题反弹回潮,以优良作风建设成果迎接党的胜利召开,县委决定,2017年3月到7月,在全县组织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根据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党的十以来全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自查、检查,全面系统梳理党的十以来全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成效,坚持成功作法,创新监督执纪方法,紧盯老问题,深挖隐形、变异“”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标本兼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纠正“”,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xx落地生根。
二、工作内容
(一)查安排部署,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1.检查局属二层单位是否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常议,长抓长管;
2.检查局属二层单位是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持续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宣传教育,严格干部队伍教育管理;
3.检查局属二层单位是否重视对中央巡视组、自治区巡视组、市巡察组巡视(巡察)和县委巡察组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及时研究巡视(巡察)整改重大事项,部署推动巡视(巡察)整改落实。
4.检查局属二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重视对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县委、县政府纠正“”问题系列工作的部署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是否将整治“”问题作为全面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
(二)查制度建设,看纪律要求是否从严从紧
1.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细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2.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中央、自治区、市和县有关制度承接配套,就规范“三公经费”管理、职务消费、接待工作和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出台配套制度;
3.是否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和形势变化,对本单位出台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4.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制度规定,本单位有无以形式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仅仅当作口号等突出问题;有无违反自治区纪委提出的“十个严禁”,特别是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私车公养、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补贴或福利、隐秘场所聚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突出问题。
(三)查监督检查,看“”整治是否严谨有效
1.是否建立健全监督渠道,充分利用来访、来电、邮件、网页留言、微信平台“一健通”等举报方式,引导群众参与监督;
2.是否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历次巡视(巡察)整改意见、学习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简称《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简称《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强化纪律规矩意识;
3.是否紧盯年节假期,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推进阶段,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核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是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措施是否有力,成效是否明显。
(四)查纪律审查,看执纪监督是否持续有力
1.是否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实施办法》的问题列入纪律审要内容,成效如何,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是否及时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有无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情形;
3.是否及时查处对中央巡视组、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巡视(巡察)和县委巡察组巡视(巡察)意见整改落实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有无不查处、不纠正、不问责等情形;
4.是否重视对重点问题线索的督办和曝光,对上级纪委转办、督办问题线索是否及时核实查处,对查处的典型案例是否定期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五)查工作效果,看“一案三查”是否贯彻执行
1.检查局属二层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成效,突出问题是否得到切实整改,监督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2.检查局属二层单位是否严格贯彻《问责条例》,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主要领导及股室负责人进行严格问责,有无有责不问、问责不严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
“回头看”工作为期四个月,2017年3月下旬召开全局动员会部署启动,2017年7月上旬结束。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健全机制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可以交叉进行,统筹推进。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3月下旬至4月10日)
1.层层动员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认真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实施办法》以及xx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部署要求,做好本单位“回头看”的学习动员和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分工、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等,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全面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要紧紧围绕“回头看”工作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项梳理分析,查准、查实本部门、本单位突出问题,列出问题负面清单,形成自查报告。各单位的自查报告(纸制和电子版,附问题清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4月8日前报局办公室。
3.开展系统检查,落实监管责任。结合今年中央巡视组对广西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执纪审查、巡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在本单位重点对违规发放津补贴、领导干部工作经费、违规私设“小金库”,公款支付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违规取酬,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违规使用会议费和培训费,违规使用公车和私车公养,单位内部食堂公款消费,违规公务考察等开展系统检查,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效。局属二层单位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于4月8日前部署开展全面系统检查,要明确责任,细分任务,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检查,树立“有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就是渎职”的理念,做到不发现问题不收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重要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要形成检查综合分析报告,开列问题清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于4月10日前上报局办公室。
(二)问题导向,重点检查阶段(4月10日至5月下旬)
1.专项检查。针对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活动,4月10日起局机关将组织专项工作组检查整顿形式主义和情况,重点整治文山会海、照抄照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工作不实、弄虚作假,不担当、不干事,玩风盛行、纵酒闹事等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各股(室)、各单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和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纪律规定的情况;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情况和隐形“”问题。严肃查处以形式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对中央巡视组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市委巡察巡视(巡察)和县委巡察巡视(巡察)意见整改落实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和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私车公养、滥发津补贴或福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突出问题,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推进“回头看”工作走过场、执行党内法规变形走样以及巡视(巡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2.迎接自治区、桂林市、xx县检查。自治区、桂林市、xx县将对各单位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交叉检查活动,局属二层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认真整理有关工作台帐,做好迎接自治区、桂林市、xx县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整改落实,健全机制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上旬)
1.建立问题清单。局属二层单位要对本次“回头看”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问题集中的要进行专项整治。
2.健全长效机制。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转入常态化治理,要在健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查漏补缺,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规定,编密制度笼子。要注重“回头看”成果运用,牢固树立抓常、抓细、抓长的意识和习惯,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做到令行禁止、不搞例外,推进中央八项精神落实常态化、长效化。
3.定期通报曝光。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有效发挥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定期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件。
4.认真总结落实。局属二层单位及时将“回头看”工作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含电子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7月1日前报局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局属二层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开展“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意义,扛实抓牢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回头看”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抓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签字背书带头整改,层层压实责任。
工作纪律自查整改报告篇5
以十精神为指针,继续开展以狠刹“”为主要内容的机关作风专项整治活动,以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建立立制、严肃纪律、落实责任为抓手,切实解决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1、狠刹吃喝风。严肃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或工作时间饮酒。
2、狠刹招待风。严禁机关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从严整治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以乔迁、子女升学、过生日、当兵等名义乱发请柬、收敛钱财。
3、狠刹风。严禁机关干部参与各种形式的活动。从严整治党员、干部在机关或其他办公场所参与任何形式的活动。
4、狠刹懈怠风。严肃上班纪律。从严整治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以及工作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行为。严肃办事纪律。从严整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失职渎职,贻误工作以及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等行为。
(一)谈话告诫。对存在“”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首先由直接领导进行告诫谈话,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受到谈话告诫的干部,在当年干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二)通报批评。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在一定的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动员部署(2月15日—3月31日)
召开专题会议,向干部职工传达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方案,建立责任包案制度,成立领导组织。
(二)自查自纠(4月1日—5月31日)
通过自己找、别人提、领导点、社会评等形式,集中查找分析机关及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行为,并认真进行梳理分析、找准整治工作的切入点。
(三)整改提高(6月1日—12月1日)
针对自身查找的涉及“”方面的问题,对照《》和党纪政纪,认真进行深入反思,剖析问题的产生的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要整改到位,违规行为要处理到位。
(四)建章立制(12月1日—12月20日)
针对查找出的“”行为,特别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根源、研究对待、强化管理。对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以制度治腐治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