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工作计划(收集5篇)
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工作计划篇1
为了加强县卫生局行政绩效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深入开展效能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祥政发〔20xx〕27号)、《县政府自身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祥政自建办发〔20xx〕2号),以及《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县卫生局深入开展效能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祥卫字〔20xx〕30号),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重点
(一)县人民政府分解的工作任务。
主办: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力度,强化重大流行疾病防控,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建设,做好县级医疗机构托管祥城卫生院试点工作,完成县医院住院综合楼项目建设。加强基金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稳运行。
协办:(推进城镇化建设)广泛开展集市和重点场所环境卫生等专项整治;(推进重点领域改革)认真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建设工程,下庄、云南驿中心卫生院国债建设项目。
(三)重点民生专项资金。
惠民工程:“7.9”地震恢复重建任务,卫生系统涉及8个项目。
(四)绩效监督。
二、管理任务分解
(一)深入开展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85%以上,法定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前3年的平均水平以内,继续保持甲型h1n1流感防控平稳形势,年内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控制在州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责任股室: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股)
(二)积极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
(责任股室:县卫生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责任股室: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股)
(四)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将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度情况分别向县效能政府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
(责任股室:县卫生局规划财务股)
(五)认真实施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稳运行。
(责任股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六)实施好第四轮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滚动项目和十一五科技重大专项艾滋病综合示范区项目。
(责任股室:县防治艾滋病办公室)
(七)认真实施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配送制度。
(责任股室:县卫生局规划财务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八)做好县级医疗机构托管祥城卫生院试点工作。
(责任股室:县卫生局办公室)
(九)完成禁毒、人口计生、流动人口计生、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食品安全、扶贫开发示范园区建设责任相关任务。扶贫开发示范园区建设具体内容为禾甸、米甸(中心)卫生院项目建设。
(禁毒相关工作由县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牵头完成,人口计生相关工作由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股牵头完成,流动人口计生、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牵头完成,扶贫开发示范园区建设相关工作由县卫生局规划财务股牵头完成)
(十)按照20xx年度政府工作任务量化分解要求,按时报送工作进度,配合做好协办工作项目。
(县卫生局办公室牵头,相关股室配合)
(十一)年内向县发改局申报储备项目5个,向上争取资金800万元以上。
(县卫生局规划财务股牵头,相关股室配合)
(十二)引进招商引资项目1个以上,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上。
(县卫生局规划财务股牵头,相关股室配合)
(十三)做好信访、安全生产和社会维稳工作。
(信访工作由县卫生局办公室牵头,安全生产和社会维稳工作由县卫生局卫生法制监督与科教股牵头,相关股室配合)
(十四)完成县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卫生局办公室牵头,相关股室配合)
(十五)年度内重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部门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层层落实。
(责任股室:县卫生局办公室)
(十六)建立内部绩效监督组织,聘请绩效监督员,执行绩效管理制度,对分解的部门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定期督查、通报情况;完善职工工作日志,加强对职工日常绩效监督。
(责任股室:县卫生局办公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十七)配合做好上级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和审计,对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和评价,对重点工作的督查。
(责任股室:县卫生局规划财务股)
(十八)认真实施ab岗制度,联合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协办关系,主办部门(人员)牵头组织,协办部门(人员)权力配合。
(责任股室:县卫生局办公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要求
(一)4月30日前,分别向审计、发改、财政、督查和监察部门报送重大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
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工作计划篇2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通过在全市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基本用药,保障用药安全,减轻农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建立和完善补偿保障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安全、方便快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全面总结镇39个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月底在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施范围
全市按行政村设置、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有村卫生室基层血防站和已按照市政府[]23号会议纪要精神彻底改革的地名卫生院、农林渔场卫生所与村卫生室同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地制定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将纳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的村卫生室名单上报市医改办和市卫生局。
(二)培训准备。完成乡村医生培训、村卫生室药品清库及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的各项检查评估工作。
(三)正式启动。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采购、配送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五、工作任务
(一)规范村卫生室药物配备、使用和报销政策。
1.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全市所有村卫生室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2.明确药品使用目录。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以及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不得擅自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
3.规范药品采购渠道。成立市基本药物采购中心,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全市700多家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计划上报和货款回收工作。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和配送。村卫生室每月5日前向镇卫生院上报下个月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将上月所采购的药品货款上缴镇卫生院;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和销售记录,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4.执行药物报销政策。将全市所有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5.加强监测和信息公开。村卫生室积极参加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公示药品品名、规格、单位、采购价和零售价,保证患者明明白白就医。
(二)建立多渠道补偿保障机制。
1.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安排4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量由村卫生室承担,补助标准为10元/人次,经绩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据实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
2.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获得收入。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含药品费)为5元/人次,其中,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1元,新农合基金统一支付4元。
3.政府定额专项补助。为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按照人均年收入2.2万元的标准,核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收入后,不足2.2万元的由市财政补足,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同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村卫生室支付水电、房租以及低值耗材费用等运转费用按每年1000元/个标准给予补助,统一支付村卫生室新农合网络专项费用(每年1068元/个)
4.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仙政发[]14号)鼓励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上限纳入,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对基层卫生机构适龄从业人员,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2.严格乡村医生从业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积极鼓励镇卫生院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3.加强乡村医生培训。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为教材,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指导正确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乡村医生整体业务水平。
4.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积极推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指标应结合村卫生室承担的服务总量、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科学确定,绩效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的奖惩及补助挂钩。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和定额补助经费,由卫生部门组织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并经卫生和财政部门审定后,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入乡村医生个人账户。
5.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卫生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镇办为单位,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对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卫生部门委托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通过以镇带村,促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体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卫生、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要相互沟通,有效衔接,主动承担积极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职责。卫生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管理范围,加强监管;镇卫生院要按照要求,强化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做好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工作计划篇3
一、培训目标
通过开展公共卫生专项培训,提高村卫生室人员9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及掌握应急基本知识,进一步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二、培训范围和内容
(一)培训范围
全市9个县(区)、1833所村卫生室各培训1名卫生人员,共1833人。未列入行政区划的开发区(新区)的乡村医生到当地接受培训。
(二)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有关内容,主要学习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和高血压、Ⅱ型糖尿病、重症精神病管理等,并包括2学时疫情上报程序及传染病防治技能等应急知识培训。培训对象为获得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由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负责组织村卫生室人员集中接受培训,为期5天。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采取视频教学等培训模式组织村卫生室人员在乡镇卫生院进行集中培训。
三、培训形式与资金安排
(一)培训形式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要按照《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办农卫字[2009]20号)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项目,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主管科技教育的科室负责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并确定培训机构及师资。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资金安排
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人均补助200元。2011年市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人数及资金安排表(见附表1)。
四、培训时间: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按照本培训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填写《2012年市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计划安排表》(见附表2),于2012年2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科教处,全部培训工作于2012年9月底以前完成。
五、培训监督与评估
(一)经费管理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04]60号)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培训资金使用效益。严禁将财政补助直接发给受训村卫生室人员,也不得另行向受训人员收取培训费用。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所需管理、督导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不得挤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注重考核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要研究制定培训工作考核办法,引进绩效考核机制,经费补助要与培训效果挂钩;对培训计划实施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加强培训资料管理,具体包括:上级或本级项目实施方案、财政和卫生部门下拨经费的文件、培训时间表、培训地点、培训教材、教案、课程安排、考试(考核)成绩、试卷、学员和教师名单、有关图片资料、进修鉴定、经费使用凭证等。人员培训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
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工作计划篇4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年底前,全县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年底前8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县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规划项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乡镇卫生院领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都有合格的乡村医生。对少数边远山区经努力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以暂时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该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联络等工作。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年11月底前,县卫生局负责完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的核定登记工作。
(二)强化县级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县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金属国家资产,由乡村卫生院统一管理。年11月底,县卫生局完成村卫生室产权界定登记工作。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鼓励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和定额补助经费,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招标采购供应。年10月底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为了方便群众常用药需求,允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定价销售群众常用的非目录、非处方药品,如风油精、清凉油、创可贴等,数量不得超过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5—10%(具体办法由医改办另行制定)。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原则上应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工作量的40%左右,经绩效考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按每门诊人次4元(含一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县财政要将上级对每个村卫生室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有关政策,根据实际安排适当资金落实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县人社部门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政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村困难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
县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卫生局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县卫生局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工作计划篇5
实行驻村医生制度,建立以健康为中心,以人为本,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以需求为导向,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为一体,为社区农民个人和家庭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医疗保健。
(一)基本模式-------社区卫生服务站
1、村卫生室独立设站。
2、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联合设站。
3、乡镇卫生院或其延伸机构独立设站。
(二)工作目标
1、建立驻村医生制。提供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一)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⑴健康教育⑵健康管理⑶基础医疗惠民服务⑷合作医疗便民服务;(二)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⑸儿童保健⑹妇女保健⑺老人和困难群体保健⑻重点疾病社区管理;(三)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⑼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⑽环境卫生协管⑾卫生监督协查⑿协助落实疾病防控措施。
2、开展健康体检,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按全区农业人口,每年为20%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逐年推进,2010年以前建档覆盖率达100%。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率达100%,主要慢性病管理率达100%,孕产妇、0-7岁儿童系统管理率达100%。
3、提升硬件管理档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有计划地购置和更新站内的各种设备和交通工具,到20*年信息计算机管理率达70%以上,到2010年全部实行全电脑管理,系统联网。
4、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卫生服务人才。每年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为期一周以上的业务知识培训,培训率达60%以上,2010年以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生均达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其它人员均取得相应的资格。同时积极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力争站内有全科医生。
5、分阶段实施。20*年11月启动试点乡镇驻村医生制度工作,20*年全面推行该项工作,20*年进一步完善、提高和规范驻村医生制度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落实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卫生强省”战略,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在全区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转变服务模式,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性卫生服务。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走向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三、组织机构
驻村医生制度采取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实施。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府办、区卫生局、宁溪镇等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审计、人劳社保、民政、广电、扶贫和有关乡镇为成员单位(具体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西部乡镇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公共卫生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