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规论文(收集5篇)
审计法规论文篇1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证明力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与方法,通过检验分析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研究并解决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为司法机关办理各类诉讼案件提供科学真实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而不是判决,因此对鉴定结论同样需要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虽有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规定,但是对审查的方式、审查的方向等具体问题没有规定,在司法会计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性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会受到技术、经验、心理状态、职业道德素养、外界环境等情况的影响,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赖华平、张如曦,2009;李领臣,2011)。另一方面,人类的认识无限接近真理,但永远达不到绝对真理的程度(王素芳,2011)。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虽然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知识之上,但其准确性必定受制于主观认识。为了减少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查。
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是我们凭空想象的,如下问题的存在印证了我们的假设,也证明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
(一)鉴定结论的形式不严谨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的模式主要包括序言、检验、论证和结论四部分。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仅仅是一种格式,但实质上是一种严谨的逻辑结构。在众多的鉴定结论文书中,往往只重视某一部分,而简化对其他部分的陈述,或者在陈述的过程中,没有逻辑、没有层次,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会使鉴定结论缺乏说服力。
(二)鉴定结论不能满足鉴定要求
送检材料不完整,或者鉴定人员偷工减料、投机取巧等消极行为,都会造成鉴定结论不充分、不完整,不能满足送检单位的要求,但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案件复杂,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归纳不出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要点,无法概括出明确的鉴定要求。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又缺乏相应的诉讼经验,也只能按照传统的查账思路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往往不能满足办案人员的实际需求,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对诉讼活动的帮助不大。
另外,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往往由于缺乏经验,其鉴定结论中出现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情况,例如对某案件作出定性意见,或者出现个人评价观点。司法会计鉴定必须限定在有关的特定司法会计方面的问题,不包括诉讼上的法律定性的问题,即鉴定结论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三)鉴定文书论证简单或者逻辑性差
通常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会被直接采用的部分是文书的第四部分,即结论部分。这会使得很多鉴定人员认为只有这一部分有用,从而在简单地检验之后,得出结论,将司法会计鉴定认同为查账。其实这是完全错误的。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证明手段的区别就在于论证,如果放弃了论证,鉴定结论就等同于勘验报告、一般证人证言等感知陈述材料。通过论证,可以发现和删减那些不能自圆其说的部分,能够尽最大可能作出理性的分析判断,是结论部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论证,会使整个鉴定文书饱满而有说服力。
司法会计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在理论知识、体系制度等方面还有欠缺,存在以上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必然成为其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方式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方式有四种:
一是鉴定人员复核审查。司法会计鉴定完毕并不等于此次任务结束,一定要谨慎地复查,尽最大可能减少错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很多鉴定人员不重视最后的复核审查,导致出现很多低级的错误。
二是委托方审查。这需要委托方人员具备一定的证据审查素质,例如经常涉及的一般财务会计知识、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等。
三是专家询问审查。委托方针对鉴定结论中比较重要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咨询该领域的专家。这种咨询不仅可以减少鉴定结论中的错误,还能够增加委托方人员的经验、知识。
四是开庭审查。即通过法庭质证、论证和辩证来核实鉴定结论,这是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相对来说更加严格,不仅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出示、审查鉴定结论,还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提问,以及对专业知识作出解释等。
三、司法会计鉴定审查的内容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用来证明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实,但其证明力如何,应当经过法庭严格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关联性,指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明作用。合法性,指证据是法律所允许的,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获取的证据以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均不属于合法证据。真实性,又称客观性,是指证据反映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存在。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条件的若干规定,一般认为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也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审查证据是否有证据力,二是要审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一)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无证据力的审查
证据力,也称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解决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否被采信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据力的审查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鉴定主体的审查
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鉴定人资格的确立,包括鉴定人资格的申请、审查、考核、授予都应规范化,具体表现在:(1)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确保鉴定人必须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2)鉴定人在案件中的中立性,主要是指当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应当回避,如果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则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备合法性,没有证据力。
鉴定人资格合法性是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前提条件,鉴定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的法定资格和鉴定人的中立性,是鉴定主体审查的主要方面。
2.送检资料的审查
司法会计鉴定中送检的材料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材料,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别、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送检材料的来源、内容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系,是审查的重点。
不真实的依据必将导致不真实的结论,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是保证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的前提条件。另外,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任务,决定了其在鉴定过程中无权自行收集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缺少必需的司法会计鉴定材料时,也不应该自行补充,应当向委托机关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由委托机关负责补充收集。否则,鉴定结论无证据力。
3.鉴定程序的审查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过程的审查,首先是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在接受与受理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时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依法告知案件当事人,这是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另外,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也保证了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最后,还要审查当事人对鉴定人是否有回避的请求。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必然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的鉴定结论,且应当有两名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备以下内容:1.鉴定的内容;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的过程;5.明确的鉴定结论;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第4款规定: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字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司法鉴定文书复查的鉴定人也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同法第42条规定: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字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在鉴定主体、检材、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形式上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备证据力最基本的保证。
(二)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明力大小的质证
证明力的大小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法律一般不作规定,而交由法官、陪审团判断。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以鉴定文书的内容为基础,分析内容的准确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以确定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审查鉴定结论的论证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是主观臆断的结果,是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对检验结果充分分析后得出的结果。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事实上就是对分析、鉴别、推理、判断过程的审查,主要包括鉴别方法是否科学、推理过程是否严谨、判断结论是否准确。具体来说,就是要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是否经过了实践的反复证实,在科学上、法律上是否得到认同,审查技术标准的权威性、认可性和适用范围。另外,还要审查鉴定结论语言上是否准确、严谨。
论证过程是现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普遍简化的一点,很多鉴定结论流于形式,缺乏完整、严谨的论证过程。任何依据模糊或者推导过程不科学的鉴定结论,都不可用作定案的依据,这也是诉讼活动公平、公正的体现。
2.审查鉴定结论内容与案件的相关性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的审查判断,但是具备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要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件的关联程度、鉴定结论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结论,这是鉴定结论审查的重要步骤。
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原告、被告因公司收益发生争议,申请启动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是对该公司截至期末的资产负债状况的确定。那么,虽然鉴定结论能够通过以上方面审查,但就本案而言,该鉴定结论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审查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超出法律规定
鉴定结论在内容上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所证明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通过分析财务资料来证明会计事实,但法律定性问题不属于司法会计的范围。例如,鉴定人员可以通过盘查账簿证明资金短缺,但是由当事人“贪污”还是“侵占”,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这些问题都不可以由鉴定人员回答。(2)该事实问题只有借助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定。对于一般经验层面的事实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举证、司法者判断来处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针对的是要借助财务会计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定的事实问题。
4.鉴定结论全面审查与判断
全面审查就是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对比、判断,审查不同类型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一致,它们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于每个单一的证据,有时很难辨别其真伪,难以确定其对案件的证明力度。但是如果与其他证据对照,进行全面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来审查,将很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辨别各证据的真伪。
因此,即使上述方面都已经通过审查,也要综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判断,以免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的现象。
全面审查鉴定结论,还包括对鉴定人的法庭询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经过鉴定人员复核、委托方审查、专家询问、法院开庭四种方式在是否存在证据力以及证明力大小方面的严格审查后,可以作为严谨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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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论文篇2
从审计的视角看,任何项目审计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依据。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定位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审计依据。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梳理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特别是通过分析环境审计依据与环境审计标准的差异,为加强环境审计依据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明确的研究方向及解决方法,以促进环境保护审计向纵深发展。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超级秘书网
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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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论文篇3
一、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作出审计结论、决定和提出审计建议的基础。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一是必须能证实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审计事项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有关会计文件、资料依据,以及盘查现金、物资,审查会计凭证、帐表取得的证据等。二是必须经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取证。如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审计人员应有两人在场,全部证据须经当事人认证、签名、盖章。对于凭主观想象、推测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材料,均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二、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融的有关规定。
审计人员在引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时,必须正确使用,防止错引错用;应当引用到条、款、项;与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不能抵触、矛盾;必须有效,失效和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审计依据。切忌以言代法,把领导的讲话、指示作为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即审计评价。审计人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作出肯定、否定或保留评价。如没有偷税行为的,应作肯定评价;发现偷税行为的,应作否定评价;由于资料不全或被审计单位不予配合等原因而不能对审计事项作出公正评价的,应作保留评价,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四、审计处理
审计处理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纠正和处罚。其中对应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则分别建议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处理的唯一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审计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幅度内,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处罚,做到"宽之有理、严之有据",杜绝倚轻倚重现象。对未经查实或证据不力的审计事项不作处理、处罚。
五、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终结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编制审计计划,收集审计资料,发出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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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国家学说和系统论角度看,“免疫系统论”突出了国家审计在国家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国家学说的角度看,国家是一个统治机器,政府是国家合法的权力机构,权力运行机制需要一个独立的权力监督系统,而国家审计是政权的组成部分。通过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保证国家经济政策有效实施,促进国家机器安全运行。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国家审计是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按照系统论的原理和实践反复证明的结果,构成系统的任一子系统的存在和发展,均在于其能够较好地满足某一方面特定社会分工的需求。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要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障碍、矛盾和风险的免疫功能。免疫系统论明确了国家审计在整个经济社会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使审计关注的对象由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财经法纪领域扩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安全,更多的关注审计工作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影响。从本质上讲,现代国家审计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推动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工具。作为免疫系统的国家审计应能够避免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风险的产生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促进国家法制的完善和民主的发展。
三是从审计实践看,“看门狗”到“免疫系统论”,国家审计发挥职能作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我国国家审计发展历程看,每个阶段国家审计发挥的职能作用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当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较多,审计监督的范围与重点主要是集中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性上时,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以预算执行审计为重点,查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的目标是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这时审计的本质被理论界称作为国家财政的“看门狗”。然而,“看门狗”是被动的、消极的,变化了的环境要求国家审计发挥更主动更积极的作用,而“免疫系统”正是发挥着这样的作用。它要求审计机关主动扩大发现问题的视野,以预防性来提前感受风险,从全局的角度看问题对国家社会经济的影响,对审计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国家审计不仅仅停留在事后审计上,而应向事前和事中审及延伸,实施跟踪审计,从而达到预防性的职能。
第二,“免疫系统论”框架下审计文化的核心――审计价值观。文化建设已被提升到关系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而审计文化作为审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有效发挥”免疫系统”作用和审计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程。在审计署的《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审计机关要着力加强五项基础建设,夯实审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其中与以往规划不同的是,在阐述基础建设目标和要求时,除“人法技”和审计理论外,突出强调了审计文化建设,这凸显了审计文化对于审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可以看出“免疫系统论”这一理论创新,也必将对审计事业的发展,包括审计文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是审计文化及其核心――审计价值观。审计文化核心内容是审计人员的群体价值观。审计价值观是贯穿审计全过程的审计群体共识和价值的认同,是审计文化的核心,对审计事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对审计文化的研究已经有很长时间,但是审计理论界和实务届对审计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一直没有达成共识,这就需要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审计理论上的创新――“免疫系统论”这一框架,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文化的研究,特别是对审计价值观的研究,对审计人的信念、审计人共同接受和遵循的行为方式和原则进行分析,总结归纳抽象出符合我国实际、能够促进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的审计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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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技术创新审计;研究方法;理论;模型
0引言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企业技术创新审计持续丰富发展。目前学术界在技术创新审计理论来源、热菁把由旆矫妫多采用归纳演绎等规范研究方法。对审计模型的构建和理论验证等多采用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而案例研究方法多针对企业应用技术创新审计理论和模型的情况。本文拟归纳总结上述方法在技术创新审计方面应用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以期为我国在该方面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借鉴。
1规范研究方法的应用
1.1在技术创新审计自身理论研究方面的应用
陈劲等(1997)对技术创新审计的思想概念、理论模型,以及审计工具的内容准则、使用方法和应用结果进行介绍并系统分析,归纳总结在实际应用中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审计工具作相应修改等结果。得出结论:审计工具能够对企业技术创新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评估。
陈劲等(1999)通过比较归纳管理审计、高标准定位、技术创新测度以及技术创新审计理论,采用规范研究方法对其理论来源进行推理,作者认为技术创新审计包含与审计对象有关的模型、关联问题和应用过程。
卢宁文等(2009)结合审计理论,运用比较归纳的方法,汇总解析创新型企业的工作目的和具备条件。并从系统论观点出发把过程审计和绩效审计纳入创新审计的具体内容之中。研究表明,审计工作可以准确反映创新绩效信息,为企业提出管理措施。
由上可见,采用规范研究方法从思想启发、比较分析、差异性等多个角度对技术创新审计自身理论进行研究时,大多使用总结归纳的方法。由研究假设和目的出发,从中推导出为审计工具实际应用提供依据的合理原则和程序,对创新审计理论进行归纳分析。
1.2在技术创新审计与其他理论结合方面的应用
张炜(2007)归纳技术创新理论、审计理论,对创新型企业评价基准进行研究。结合全面创新管理理论及模型,定义相关操作性概念,采用演绎推理方法构建全面创新评价标准的“创新输入―创新过程―创新输出”因果关系概念模型。
廖雅等(2010)解读技术创新管理的现状,假设了技术创新审计概念的完整体系。采用系统工程法构建技术创新审计概念模型。以划分各级创新利益关联方为前提,并结合技术创新管理概念相结合演绎推理,提出企业推行技术创新审计时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黄益等(2015)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审计有关问题进行调研。结合价值链分析理论演绎推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审计工作,形成以价值链为基础的技术创新审计理论框架。结论为结合价值链理论可以促进审计管理理论的完善与进步。
可见,在技术创新审计与其他理论研究相结合的规范研究方面大多采用演绎推理、逻辑推理的方法。从普遍性原则出发与其他研究相结合将理论进行延伸,演绎推理出个别的研究结论。研究人员以各自既定的价值判断为根基,力图推导出逻辑最优的审计模型,对于技术创新审计相关理论延伸的建立进行讨论。
2实证研究
齐萨等人(1996)提出假设并构建技术创新过程审计模型。他们采用数据档案研究和实证统计分析方法,利用现有资料作了大量的数据收集和统计整理工作,设计审计的方式方法。结论表明该工具的有效性得到了验证,能够真正发挥审计积极作用。
马宁等(2000)提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审计内容及准则。并采用技术创新的学者理论测试(α检验)和技术主管人员工业测试(β检验)对以打分卡为形式的审计准则进行验证,对相关变量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出结论,这一框架基准合理且具有可行性。
陈劲等(2002)对企业环境绩效与经济绩效的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统计相关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对主要障碍因素采用因素分析。并将符合审计条件的企业的三类绿色技术创新绩效进行汇总均衡,求其相对比值。验证了它们之间的高度相关性。
由上可见,在技术创新审计实证研究方面,多采用相关性分析、多元回归分析、描述统计分析等方法。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从变量、指标等角度对建立的技术创新审计模型进行检验,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价,注重对相关理论的验证,以帮助我们正确的解释和预测审计现实。
3案例研究
李飞宇等(1999)以杭州锅炉厂为样本进行个案研究。采用齐萨等人提出的创新审计绩效评价体系对锅炉厂的技术创新过程开展区域试验。研究表明检测指标体系评价能力突出,锅炉厂技术创新源等方面做的很好而消化吸收等能力不足。
陈劲等(2006)建立适应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审计的SPRE模型。采用案例研究方法对浙江某集团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审计评估,积累模型应用经验。研究结果表明部分指标还有些不足,需要改进完善此模型以及创新体系结构。
张炜等(2009)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选取浙江区域范围内的三家创新型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试验性应用,实证检验了全面创新审计模型和创新型企业评价标准。此项创新审计工具和操作流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创新能力和动态过程的效果。
由上可见,在技术创新审计案例研究方面,大多采用将审计模型工具与企业实际运行相结合的方式检验其应用效果。体现了案例研究独特性、归纳性以及对客观事实全面而真实反映的特点,可增强研究结果的有效性。案例研究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创新审计(包括所采用的技术、程序、系统、方式)本质的可能性。
4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技术创新审计的研究多采用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方式,具体分析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在使用以上具体分析方法时较多学者使用了技术创新审计工具。但实际应用中也产生了不易操作、部分内容过于繁琐等问题。因而我国学术界、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创新相关审计工具的研究,以期在实践中对其借鉴使用时能够更加规范化合理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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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宁文,顾晓敏,任爱莲.创新审计的基本内涵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9(5):113-115.
[3]张炜.基于技术创新审计的创新型企业评价标准构建[J].科学学研究,2007,S2:465-469.
[4]廖雅,樊一阳,陈亚锋.基于审计的技术创新管理研究[J].技术与创新管理,2010,5:522-526.
[5]黄益,侯建明.基于价值链分析法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审计框架浅探[J].科技管理研究,2015(6):206-210.
[6]马宁.官建成.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审计内容及审计基准[J].(下转第127页)(上接第178页)中国软科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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